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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園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2-21 08:39:49

『壹』 國家園林城市標准中有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一項,請問: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的居住用地面積如何計算

網友採納的2005年國家園林城市標准已作廢,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請參看《城市綠化評價標准》和最新版的國家園林城市標准。

『貳』 園林綠地的基本類型及其規劃設計基本要求

公園綠地 是指抄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2、生產綠地 指專為城市綠化而設的生產科研基地。
3、防護綠地 指改善城市自然條件和衛生條件而設的防護林。主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的污染環境、衛生條件、通風或防風、防沙,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4、附屬綠地 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等
5、其他綠地 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叄』 公園設計規范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第二節 內容和規模回
第三節 園內主要用地比例答
第四節 常規設施
第三章 總體設計
第一節 容量計算
第二節 布局
第三節 豎向控制
第四節 現狀處理
第四章 地形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地表排水
第三節 水體外緣
第五章 園路及鋪裝場地設計
第一節 園路
第二節 鋪裝場地
第三節 園橋
第六章 種植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遊人集中場所
第三節 動物展覽區
第四節 植物園展覽區
第七章 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設計
第一節 建築物
第二節 駁岸與山石
第三節 電氣與防雷
第四節 給水排水
第五節 護欄
第六節 兒童游戲場
附錄一 本規范術語解釋
附錄二 公園樹木與地下管線最小水平距離
附錄三 公園樹木與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外緣最小水平距離
附錄四 栽植土層厚度
附錄五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

『肆』 幼兒園景觀設計規范要注意什麼

戶外:是游戲場而不是操場。沙池是最氣派的,幼兒園大都有能容納幾個班的大沙池,玩沙的版工具包括權了各種自然物,這里是聚集智慧和力量的地方,可以說,各類游戲行為及其發展的價值都會在這里體現。戶外,是孩子們最嚮往的地方,特別令人感嘆的是,大自然離孩子們是那麼地近。土坪、草地、斜坡、樹木,不規則地充斥著沙石、水管、木樁、板條、粗棒、輪胎,在陽光和空氣的關懷下,活躍著孩子們游戲的身影。戶外場地的設計也極富變化的,平地、緩坡、土坑、階梯、木屋、帳篷、迷宮樹叢,每個角落都是有趣的。在這樣的場地上游戲,孩子的各種大肌肉動作會自然而均衡地發展。戶外植物園讓孩子更親密的接觸大自然,在這里他們能了解更多有關植物生長的知識。

『伍』 園林工程規劃實測需要達到哪些條件

一、組織領導
(一)認真執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領導重視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創建工作指導思想明確,組織保障,政策措施實施有力;
(三)結合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實際,創造出豐富經驗,對全國有示範、推動作用;
(四)按照國務院職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機構,職能明確,行業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逐年增加,園林綠化養護經費有保障,並隨綠地增加逐年增長;
(六)管理法規和制度配套、齊全,執法嚴格有效,無非法侵佔綠地、破環綠化成果的嚴重事件;
(七)園林綠化科研隊伍和資金落實,科研成效顯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修編)完成,並獲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實施,取得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
(二)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制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三)城市各類綠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學合理的綠地系統;
(四)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生物(植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城市常用的園林植物以鄉土物種為主,物種數量不低於150種(西北、東北地區80種)。

三、景觀保護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風貌的保護;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護歷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顯,文物古跡及其所處環境得到保護;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築和諧,容貌美觀;
(四)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法規健全,古樹名木保護建檔立卡,責任落買,措施有力;
(五)戶外廣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顯。

四、綠化建設
(一)指標管理
1、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成果達到全國先進水平,各項園林綠化指標近三年逐年增長;
2、經遙感技術鑒定核實,城市綠化覆蓋率、建成區綠地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達到基本指標要求(見附頁);
3、各城區間的綠化指標差距逐年縮小,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相差在5個百分點以內、人均綠地面積差距在2平方米以內;
4、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綠化
1、城市道路綠化符合《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道路綠化普及率、達標率分別在95%和80%以上,市區幹道綠化帶面積不少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
2、全市形成林蔭路系統,道路綠化具有本地區特點。
(三)居住區綠化
1、新建居住小區綠化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動園地,舊居住區改造,綠化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25 %;
2、全市「園林小區」佔60%以上;
3、居住區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資金落實,措施得當,綠化種植維護落實,設施保持完好。
(四)單位綠化
1、市內各單位重視庭院綠化美化,全市「園林單位」 佔60%以上;
2、城市主幹道沿街單位90%以上實施拆牆透綠。
(五)苗圃建設
1、全市生產綠地總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以上;
2、城市各項綠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給率達80%以上,出圃苗木規格、質量符合城市綠化工程需要;
3、園林植物引種、育種工作成績顯著,培育和應用一批適應當地條件的具有特性、抗性優良品種。
(六)城市全民義務植樹
1、認真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實施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於85%,盡責率在80%以上;
2、組織開展城市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等群眾性綠化活動,成效顯著。
(七)立體綠化
1、積極推廣建築物、屋頂、牆面、立交橋等立體綠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體綠化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體綠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綠化面積。

五、園林建設
(一)城市公共綠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達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
(二)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觀,綠化面積應占陸地總面積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規劃建設管理具有較高水平;
(三)制定保護規劃和實施計劃,古典園林、歷史名園得到有效保護;
(四)城市廣場建設要突出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地率達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喬灌草相結合,建築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與周圍環境協調美觀,充分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綜合性公園或植物園不少於3處,中小城市不少於1處。

六、生態環境
(一)城市大環境綠化扎實開展,效果明顯,形成城郊一體的優良環境;
(二)按照城市衛生、安全、防災、環保等要求建設防護綠地,城市周邊、城市功能分區交界處建有綠化隔離帶,維護管理措施落實,城市熱島效應緩解,環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扎實開展,效果明顯。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60%以上,污水處理率達55%以上;
(四)城市大氣污染指數小於100的天數達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達到三類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體沿岸綠化效果較好,注重自然生態保護,按照生態學原則進行駁岸和水底處理,生態效益和景觀效果明顯,形成城市特有的風光帶;
(六)城市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有條件的城市建有濕地公園。
(七)城市新建建築按照國家標准普遍採用節能措施和節能材料,節能建築和綠色建築所佔比例達到50%以上。

七、市政設施
(一)燃氣普及率80%以上。
(二)萬人擁有公共交運車輛達10輛(標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於20%,中等城市不低於15%;
(四)實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觀照明科學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裝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燈率98%以上;
(五)人均擁有道路面積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質綜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機械清掃率20%;每萬人擁有公廁4座。

『陸』 植物園建設應符合哪些制度和標准

一、國家園林城市標准指標體系 類型 序號 指 標 備注 國家園林城市標准 基本項 提升項 1
綜合
管理 1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 * ①按照各級政府職能分工的要求,設立獨立的專業管理機構;②依照法律法規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 2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維護專項資金 * ①近三年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門列項「城市園林綠化維護資金」,切實保障園林綠化日常維修養護及相關人員經費,並逐年增加。 - 3 城市園林綠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園林綠化研究、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為主要工作內容的研究機構;②近三年(含申報年)有園林科研項目在實際應用中得到推廣。 - 4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 *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具有相關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政府批准實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與之相協調。 - 5 城市綠線管理 * 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要求劃定綠線,並在至少兩種以上的公開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 6 城市藍線管理 * 劃定城市藍線,藍線的管理和實施符合《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的規定。 - 7 城市園林綠化制度建設 * 綠線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管理、養護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樹移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義務植樹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 8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技術應用 * ①已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信息庫、信息發布與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實施動態監管;③保障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 9 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 * ≥80% ≥90% 2
綠地
建設 1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 ≥36% ≥40% 2 建成區綠地率(%) * ≥31% ≥35% 3 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 人均建設用地小於80㎡的城市 * ≥7.50㎡/人 ≥9.50㎡/人 人均建設用地80~100㎡的城市 ≥8.00㎡/人 ≥10.00㎡/人 人均建設用地大於100㎡的城市 ≥9.00㎡/人 ≥11.00㎡/人 4 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佔比率(%) * ≥60% ≥70% 5 城市各城區綠地率最低值 * ≥25% - 6 城市各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最低值 * ≥5.00㎡/人 - 7 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 ≥70% ≥90% 8 萬人擁有綜合公園指數 * ≥0.06 ≥0.07 9 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 * ≥95% 100%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 * ≥95% 100% 11 城市公共設施綠地達標率(%) * ≥95% - 12 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 * ≥80% ≥90% 13 生產綠地佔建成區面積比率(%) * ≥2% - 14 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 * ≥80% - 15 大於40hm² 的植物園數量 * ≥1.00 - 16 林蔭停車場推廣率(%) * ≥60% - 17 河道綠化普及率(%) * ≥80% - 18 受損棄置地生態與景觀恢復率(%) * ≥80% - 3
建設
管控 1 城市園林綠化綜合評價值 * ≥8.00 ≥9.00 2 城市公園綠地功能性評價值 * ≥8.00 ≥9.00 3 城市公園綠地景觀性評價值 * ≥8.00 ≥9.00 4 城市公園綠地文化性評價值 * ≥8.00 ≥9.00 5 城市道路綠化評價值 * ≥8.00 ≥9.00 6 公園管理規范化率(%) * ≥90% ≥95% 7 古樹名木保護率(%) * ≥95% 100% 8 節約型綠地建設率(%) * ≥60% ≥80% 9 立體綠化推廣 * 已制定立體綠化推廣的鼓勵政策、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且實施效果明顯。 - 10 城市「其他綠地」控制 ①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建立城鄉一體的綠地系統;②城市郊野公園、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其他綠地」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 11 生物防治推廣率(%) * ≥50% 12 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場所實施率(%) * ≥70% - 13 水體岸線自然化率(%) * ≥80% - 14 城市歷史風貌保護 * ①已劃定城市紫線,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城市歷史風貌保護規劃,經過審批,實施效果良好;②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得到有效保護。 - 15 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管理 *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或自然遺產嚴格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 。 - 4
生態環境 1 年空氣污染指數小於或等於100的天數 * ≥240天 ≥300天 2 地表水Ⅳ類及以上水體比率(%) * ≥50% 地表水達標率100%,且市區內無IV類以下水體 3 區域環境雜訊平均值 * ≤56.00dB(A) ≤54.00dB(A) 4 城市熱島效應強度 ≤3.0℃ ≤2.5℃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數 * ≥0.80 ≥0.90 6 生物多樣性保護 * ①已完成不小於城市市域范圍的生物物種資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實施措施。 - 7 城市濕地資源保護 * ①已完成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和實施措施。 - 5
節能減排 1 北方採暖地區住宅供熱計量收費比例(%) ≥25% ≥35% 2 節能建築比例(%) 嚴寒及寒冷地區≥40%
夏熱冬冷地區≥35%
夏熱冬暖地區≥30% 嚴寒及寒冷地區≥50%夏熱冬冷地區≥45%
夏熱冬暖地區≥40% 3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10% 4 單位GDP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千克/萬元) - ≤25 5 城市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 ≥80% 6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30% 6
市政
設施 1 城市容貌評價值 * ≥8.00 ≥9.00 2 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 * ≥99% 100% 3 城市污水處理率(%) * ≥80%,且不低於申報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於申報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 4 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80%,且不低於申報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於申報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 ≥95% ≥98% 6 城市主幹道平峰期平均車速 * ≥35.00km/h ≥40.00km/h 7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運行 城市地下管網、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檔案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完善,監管到位,城市安全運行得到保障。 - 8 城市排水 - 城市建成區實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統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規定的高限建設;有專門的排水設施管理機構和專項維護資金保障。 9 城市景觀照明控制 - 除體育場、建築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動空間或景物的夜間照明嚴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進行設計,被照對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勻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標等均達到規范要求。 7
人居環境 1 社區配套設施建設 社區教育、醫療、體育、文化、便民服務、公廁等各類設施配套齊全。 - 2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 建成區內基本消除棚戶區,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實施物業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並按規劃實施。 - 3 林蔭路推廣率(%) ≥70% ≥85% 4 綠色交通出行分擔率(%) - ≥70% 5 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建設 - 制定專項規劃,並經批准實施,建成較為完善的步行、自行車專用道和公用自行車租用系統。 8
社會保障 1 住房保障率(%) ≥80% ≥85% 2 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 ≥100% - 3 無障礙設施建設 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築等公共場所設有無障礙設施,其管理、使用情況良好。 - 4 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率(%) - ≥90% 5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線高於本省(自治區)同類城市平均水平,實現應保盡保,正常發放。 註:
1、國家園林城市須滿足全部基本項的要求,國家生態園林城市須同時滿足所有基本項和提升項的要求。
2、表格「備注」欄中標注有「*」的,表示該指標來自《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准》(GB/T50563-2010),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和數據來源均與《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准》一致。
二、國家園林城市否決項
(一)尚未編制(或修編)完成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或未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要求劃定綠線,並在至少兩種以上的公開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二)建成區綠地率不達標;
(三)城市污水處理率不達標;
(四)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達標;
(五)城市各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最低值不達標;
(六)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達標;
(七)林蔭路推廣率不達標。
(一)至(四)項為國家園林城市否決項,(一)至(七)項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否決項。

『柒』 公園綠地服務半徑如何確定

公園綠地以服務半徑分類:

(一)鄰里公園

為提供鄰里居民日常遊憩、休閑、運動或交誼場所,或為老人、家庭主婦或幼兒白天休息去處,服務半徑為800 公尺,面積約為20,000 平方公尺。

(二)社區性公園

為提供社區居民日常遊憩之用,如居民下班、放學或星期例假日遊憩運動、交誼之用,服務半徑為1,600 公尺,面積約為20,000 至40,000 平方公尺。

(三)全市性公園

為提供全市鎮居民於星期例假日的運動、遊憩、觀光之用,其面積及服務半徑依該市鎮規模大小而定。

如果以面積規模為標准:

「公園綠地管理及設施維護手冊」(內政部營建署,1999)將公園綠地之類別依面積規模予以界定:

( 一)鄰里性小型公園(面積2 公頃以下)

( 二)地區性小型公園(面積在2∼20 公頃之間)

( 三)都會性大型公園(面積20∼100 公頃之間)

( 四)河濱帶狀型公園(面積5∼30 公頃之間)

(7)植物園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園林城市標准
(2005年新修訂)

一、組織領導

(一)認真執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領導重視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創建工作指導思想明確,組織保障,政策措施實施有力;

(三)結合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實際,創造出豐富經驗,對全國有示範、推動作用;

(四)按照國務院職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機構,職能明確,行業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逐年增加,園林綠化養護經費有保障,並隨綠地增加逐年增長;

(六)管理法規和制度配套、齊全,執法嚴格有效,無非法侵佔綠地、破環綠化成果的嚴重事件;

(七)園林綠化科研隊伍和資金落實,科研成效顯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修編)完成,並獲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實施,取得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

(二)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制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三)城市各類綠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學合理的綠地系統;

(四)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生物(植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城市常用的園林植物以鄉土物種為主,物種數量不低於150種(西北、東北地區 80種)。

三、景觀保護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風貌的保護;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護歷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顯,文物古跡及其所處環境得到保護;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築和諧,容貌美觀;

(四)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法規健全,古樹名木保護建檔立卡,責任落買,措施有力;

(五)戶外廣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顯。

四、綠化建設

(一)指標管理

1、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成果達到全國先進水平,各項園林綠化指標近三年逐年增長;

2、經遙感技術鑒定核實,城市綠化覆蓋率、建成區綠地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達到基本指標要求(見附頁);

3、各城區間的綠化指標差距逐年縮小,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相差在5個百分點以內、人均綠地面積差距在2平方米以內;

4、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綠化

1、城市道路綠化符合《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道路綠化普及率、達標率分別在95%和80%以上,市區幹道綠化帶面積不少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

2、全市形成林蔭路系統,道路綠化具有本地區特點。

(三)居住區綠化

1、新建居住小區綠化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動園地,舊居住區改造,綠化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25 %;

2、全市「園林小區」佔60%以上;

3、居住區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資金落實,措施得當,綠化種植維護落實,設施保持完好。

(四)單位綠化

1、市內各單位重視庭院綠化美化,全市「園林單位」 佔60%以上;

2、城市主幹道沿街單位90%以上實施拆牆透綠。

(五)苗圃建設

1、全市生產綠地總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以上;

2、城市各項綠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給率達80%以上,出圃苗木規格、質量符合城市綠化工程需要;

3、園林植物引種、育種工作成績顯著,培育和應用一批適應當地條件的具有特性、抗性優良品種。

(六)城市全民義務植樹

1、認真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實施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於85%,盡責率在80%以上;

2、組織開展城市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等群眾性綠化活動,成效顯著。

(七)立體綠化

1、積極推廣建築物、屋頂、牆面、立交橋等立體綠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體綠化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體綠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綠化面積。

五、園林建設

(一)城市公共綠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達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

(二)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觀,綠化面積應占陸地總面積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規劃建設管理具有較高水平;

(三)制定保護規劃和實施計劃,古典園林、歷史名園得到有效保護;

(四)城市廣場建設要突出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地率達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喬灌草相結合,建築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與周圍環境協調美觀,充分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綜合性公園或植物園不少於3處,中小城市不少於1處。

六、生態環境

(一)城市大環境綠化扎實開展,效果明顯,形成城郊一體的優良環境;

(二)按照城市衛生、安全、防災、環保等要求建設防護綠地,城市周邊、城市功能分區交界處建有綠化隔離帶,維護管理措施落實,城市熱島效應緩解,環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扎實開展,效果明顯。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60%以上,污水處理率達55%以上;

(四)城市大氣污染指數小於100的天數達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達到三類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體沿岸綠化效果較好,注重自然生態保護,按照生態學原則進行駁岸和水底處理,生態效益和景觀效果明顯,形成城市特有的風光帶;

(六)城市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有條件的城市建有濕地公園。

(七)城市新建建築按照國家標准普遍採用節能措施和節能材料,節能建築和綠色建築所佔比例達到50%以上。

七、市政設施

(一)燃氣普及率80%以上。

(二)萬人擁有公共交運車輛達10輛(標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於20%,中等城市不低於15%;

(四)實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觀照明科學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裝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燈率98%以上;

(五)人均擁有道路面積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質綜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機械清掃率20%;每萬人擁有公廁4座。
園林城市基本指標表

100萬以上人口城市 50—100萬人口城市 50萬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綠地 秦嶺淮河以南 7.5 8 9
秦嶺淮河以北 7 7.5 8.5
綠地率(%) 秦嶺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嶺淮河以北 29 31 34
綠化覆蓋率(%) 秦嶺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嶺淮河以北 34 36 38
備註:國家國林城區評審
國家園林城區的評審參照國家園林城市標准。

下列項目不列入評審范圍:
1、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
2、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生物多樣性(植物)規劃;
3、城市大環境綠化;
4、按城市整體要求的市政建設。

計算方法: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的居住用地面積(hm2)/居住用地總面積(hm2)×100%

考核說明:

(1)公園綠地按現行的《城市綠地分類標准》統計,其中社區公園包括居住區公園和小區游園。

(2)對設市城市,5000㎡(含)以上的公園綠地按照500m服務半徑考核,2000(含)-5000㎡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歷史文化街區採用1000㎡(含)以上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

對縣城,1000-2000㎡(含)的公園綠地按照300m服務半徑考核;2000㎡以上公園綠地按500m服務半徑考核。

(3)公園綠地服務半徑應以公園各邊界起算。

『捌』 公園區公共設施設計方面,有規范嗎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 為全面地發揮公園的遊憩功能和改善環境的作用,確保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全國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各類公園設計。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屬綠地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公園設計應在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應正確處理公園與城市建設之間,公園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以及近期建設與遠期建設之間的關系。

第1.0.4條 公園內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市政設施等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一節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第2.1.1條 公園的用地范圍和性質,應以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

第2.1.2條 市、區級公園的范圍線應與城市道路紅線重合,條件不允許時,必須設通道使主要出入口與城市道路銜接。

第2.1.3條 公園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標高應與該道路路面標高相適應,並採取措施,避免地面逕流沖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園綠地。

第2.1.4條 沿城市主、次幹道的市、區級公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須與城市交通和遊人走向、流量相適應,根據規劃和交通的需要設置遊人集散廣場。

第2.1.5條 公園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觀,應與該地段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2.1.6條 城市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內的用地不應按公園設計。公園用地與高壓輸配電架空線通道相鄰處,應有明顯界限。

第2.1.7條 城市高壓輸配電架空線以外的其他架空線和市政管線不宜通過公園,特殊情況時過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線符合公園總體設計要求;

二、通過喬、灌木種植區的地下管線與樹木的水平距離符合附錄二的規定;

三、管線從喬、灌木設計位置下部通過,其埋深大於1.5m,從現狀大樹下部通過,地面不得開槽且埋深大於3m。根據上部荷載,對管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四、通過喬木林的架空線,提出保證樹木正常生長的措施。

第二節內容和規模

第2.2.1條 公園設計必須以創造優美的綠色自然環境為基本任務,並根據公園類型確定其特有的內容。

第2.2.2條 綜合性公園的內容應包括多種文化娛樂設施、兒童游戲場和安靜休憩區,也可設游戲型體育設施。在已有動物園的城市,其綜合性公園內不宜設大型或猛獸類動物展區。全園面積不宜小於10h?。

第2.2.3條 兒童公園應有兒童科普教育內容和游戲設施,全園面積宜大於2h?。

第2.2.4條 動物園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遊人參觀、休息、科普的設施;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飼料加工場以及獸醫院。檢疫站、隔離場和飼料基地不宜設在園內。全園面積宜大於20h?。

專類動物園應以展出具有地區或類型特點的動物為主要內容。全園面積宜在5~20h?之間。

第2.2.5條 植物園應創造適於多種植物生長的立地環境,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相應的科研實驗區。全園面積宜大於40h?。

專類植物園應以展出具有明顯特徵或重要意義的植物為主要內容,全園面積宜大於20h?。

盆景園應以展出各種盆景為主要內容。獨立的盆景園面積宜大於2h?。

第2.2.6條 風景名勝公園應在保護好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基礎上,設置適量游覽路、休憩、服務和公用等設施。

第2.2.7條 歷史名園修復設計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為保護或參觀使用而設置防火設施、值班室、廁所及水電等工程管線,也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2.2.8條 其他專類公園,應有名副其實的主題內容。全園面積宜大於2h?。

第2.2.9條 居住區公園和居住小區游園,必須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同時應照顧老人的遊憩需要。居住區公園陸地面積隨居住區人口數量而定,宜在5~10h?之間。居住小區游園面積宜大於0.5h?。

第2.2.10條 帶狀公園,應具有隔離、裝飾街道和供短暫休憩的作用。園內應設置簡單的休憩設施,植物配置應考慮與城市環境的關系及園外行人、乘車人對公園外貌的觀賞效果。

第2.2.11條 街旁游園,應以配置精美的園林植物為主,講究街景的藝術效果並應設有供短暫休憩的設施。

第三節園內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條 公園內部用地比例應根據公園類型和陸地面積確定。其綠化、建築、園路及鋪裝場地等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2.3.1的規定。

第2.3.2條 表2.3.1中Ⅰ、Ⅱ、Ⅲ三項上限與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餘用地應供以下情況使用:

一、一般情況增加綠化用地的面積或設置各種活動用的鋪裝場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構築物;

二、公園陸地形狀或地貌出現特殊情況時園路及鋪裝場地的增值。

公園內部用地比例(%)表2.3.1(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2.3.3條 公園內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按表2.3.1規定值適當增大,但增值不得超過公園總面積的5%。

一、公園平面長寬比值大於3;

二、公園面積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過50%;

三、水體岸線總長度大於公園周邊長度。

第四節常規設施

第2.4.1條 常規設施項目的設置,應符合表2.4.1的規定。

公園常規設施 表2.4.1(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2.4.2條 公園內不S修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餐廳、旅館和舞廳等建築。公園中方便遊人使用的餐廳、小賣店等服務設施的規模應與遊人容量相適應。

第2.4.3條 遊人使用的廁所面積大於10h?的公園,應按遊人容量的2%設置廁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數),小於10h?者按遊人容量的1.5%設置;男女蹲位比例為1~1.5∶1;廁所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各廁所內的蹲位數應與公園內的遊人分布密度相適應;在兒童游戲場附近,應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所;公園宜設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廁所。

第2.4.4條 公用的條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覽建築和構築物中的在內)等,其數量應按遊人容量的20%~30%設置,但平均每1h?陸地面積上的座位數最低不得少於20,最高不得超過150。分布應合理。

第2.4.5條 停車場和自行車存車處的位置應設於各遊人出入口附近,不得佔用出入口內外廣場,其用地面積應根據公園性質和遊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確定。

第2.4.6條 園路、園橋、鋪裝場地、出入口及游覽服務建築周圍的照明標准,可參照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章總體設計

第一節容量計算

第3.1.1條 公園設計必須確定公園的遊人容量,作為計算各種設施的容量、個數、用地面積以及進行公園管理的依據。

第3.1.2條 公園遊人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C=A/Am (3.1.2)

式中C――公園遊人容量(人)

A――公園總面積(?)

Am――公園遊人人均佔有面積(?/人)

第3.1.3條 市、區級公園遊人人均佔有公園面積以60?為宜,居住區公園、帶狀公園和居住小區游園以30?為宜;近期公共綠地人均指標低的城市,遊人人均佔有公園面積可酌情降低,但最低遊人人均佔有公園的陸地面積不得低於15v。風景名勝公園遊人人均佔有公園面積宜大於100?。

第3.1.4條 水面和坡度大於50%的陡坡山地面積之和超過總面積的50%的公園,遊人人均佔有公園面積應適當增加,其指標應符合表3.1.4的規定。

水面和陡坡面積較大的公園遊人人均佔有面積指標 表3.4.1(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二節布局

第3.2.1條 公園的總體設計應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結合現狀條件對功能或景區劃分、景觀構想、景點設置、出入口位置、豎向及地貌、園路系統、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位置、規模、造型及各專業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

第3.2.2條 功能或景區劃分,應根據公園性質和現狀條件,確定各分區的規模及特色。

第3.2.3條 出入口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公園內部布局要求,確定遊人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設置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者,應確定其規模要求。

第3.2.4條 園路系統設計,應根據公園的規模、各分區的活動內容、遊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確定園路的路線、分類分級和園橋、鋪裝場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條 園路的路網密度,宜在200~380m/?之間;動物園的路網密度宜在160~300m/?之間。

第3.2.6條 主要園路應具有引導游覽的作用,易於識別方向。遊人大量集中地區的園路要做到明顯、通暢、便於集散。通行養護管理機械的園路寬度應與機具、車輛相適應.通向建築集中地區的園路應有環行路或回車場地.生產管理專用路不宜與主要游覽路交叉。

第3.2.7條 河湖水系設計,應根據水源和現狀地形等條件,確定園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閘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類水體的形狀和使用要求。遊船水面應按船的類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碼頭位置;游泳水面應劃定不同水深的范圍;觀賞水面應確定各種水生植物的種植范圍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3.2.8條 全園的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狀況、園外的環境特徵、園內的立地條件,結合景觀構想、防護功能要求和當地居民游賞習慣確定,應做到充分綠化和滿足多種遊憩及審美的要求。

第3.2.9條 建築布局,應根據功能和景觀要求及市政設施條件等,確定各類建築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間關系,並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條 公園管理設施及廁所等建築物的位置,應隱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條 需要採暖的各種建築物或動物館舍,宜採用集中供熱。

第3.2.12條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線路布置,不得破壞景觀,同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節約和便於維修的要求。電氣、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設施、垃圾存放場及處理設施應設在隱蔽地帶。

第3.2.13條 公園內不宜設置架空線路,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開主要景點和遊人密集活動區;

二、不得影響原有樹木的生長,對計劃新栽的樹木,應提出解決樹木和架空線路矛盾的措施。

第3.2.14條 公園內景觀最佳地段,不得設置餐廳及集中的服務設施。

第三節豎向控制

第3.3.1條 豎向控制應根據公園四周城市道路規劃標高和園內主要內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對其周圍地形的要求A地形標高還必須適應擬保留的現狀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3.3.2條 豎向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山頂;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駁岸頂部;園路主要轉折點、交叉點和變坡點;主要建築的底層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內、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的埋深;園內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觀賞點的地面高程。

第四節現狀處理

第3.4.1條 公園范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築物、構築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必須進行調查,作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

第3.4.2條 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各種工程或種植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條 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3.4.4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劃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帶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圍合的范圍;

2?單株樹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及其外側5.0m寬和距樹干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二、保護范圍內,不得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得設置建築物、構築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得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護范圍附近,不得設置造成古樹名木處於陰影下的高大物體和排泄危及古樹名木的有害水、氣的設施;

四、採取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和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維護其正常生長。

第3.4.5條 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應保留利用。在喬木附近設置建築物、構築物和工程管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平距離符合附錄二、三的規定;

二、在上款規定的距離內不得改變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積水。

第3.4.6條 有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應保留並結合到園內景觀之中。

第四章地形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 地形設計應以總體設計所確定的各控制點的高程為依據。

第4.1.2條 土方調配設計應提出利用原表層栽植土的措施。

第4.1.3條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層厚度應符合附錄四的規定。

第4.1.4條 人力剪草機修剪的草坪坡度不應大於25%。

第4.1.5條 大高差或大面積填方地段的設計標高,應計入當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數。

第4.1.6條改造的地形坡度超過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應採取護坡、固土或防沖刷的工程措施。

第4.1.7條 在無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窪地段,應設計地下排水管溝。

第4.1.8條 地形改造後的原有各種管線的覆土深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地表排水

第4.2.1條 創造地形應同時考慮園林景觀和地表水的排放,各類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 公園內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須保證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動物籠舍不被水淹。

各類地表的排水坡度(%)表4.2.1 (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三節水體外緣

第4.3.1條 水工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體的進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閘門的標高,應保證適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標高較高至使排水不暢時,應提出解決的措施;

三、非觀賞型水工設施應結合造景採取隱蔽措施。

第4.3.2條 硬底人工水體的近岸2.0m范圍內的水深,不得大於0.7m,達不到此要求的應設護欄。無護欄的園橋、汀步附近2.0m范圍以內的水深不得大於0.5m。

第4.3.3條 溢水口的口徑應考慮常年降水資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條 護=頂與常水位的高差,應兼顧景觀、安全、遊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體沖刷。

第五章園路及鋪裝場地設計

第一節園路

第5.1.1條 各級園路應以總體設計為依據,確定路寬、平曲線和豎曲線的線形以及路面結構。

第5.1.2條 園路寬度宜符合表5.1.2的規定。

園路寬度(m)表5.1.2 (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5.1.3條 園路線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地形、水體、植物、建築物、鋪裝場地及其它設施結合,形成完整的風景構圖;

二、創造連續展示園林景觀的空間或欣賞前方景物的透視線;

三、路的轉折、銜接通順,符合遊人的行為規律。

第5.1.4條 主路縱坡宜小於8%,橫坡宜小於3%,粒料路面橫坡宜小於4%,縱、橫坡不得同時無坡度。山地公園的園路縱坡應小於12%,超過12%應作防滑處理。主園路不宜設梯道,必須設梯道時,縱坡宜小於36%。

第5.1.5條 支路和小路,縱坡宜小於18%。縱坡超過15%路段,路面應作防滑處理;縱坡超過18%,宜按台階、梯道設計,台階踏步數不得少於2級,坡度大於58%的梯道應作防滑處理,宜設置護攔設施。

第5.1.6條 經常通行機動車的園路寬度應大於4m,轉彎半徑不得小於12m。

第5.1.7條 園路在地形險要的地段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第5.1.8條 通往孤島、山頂等卡口的路段,宜設通行復線;必須沿原路返回的,宜適當放寬路面。應根據路段行程及通行難易程度,適當設置供遊人短暫休憩的場所及護攔設施。

第5.1.9條 園路及鋪裝場地應根據不同功能要求確定其結構和飾面。面層材料應與公園風格相協調,並宜與城市車行路有所區別。第5.1.10條 公園出入口及主要園路宜便於通過殘疾人使用的輪椅,其寬度及坡度的設計應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JGJ50)中的有關規定。

第5.1.11條 公園遊人出入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寬度符合表5.1.11的規定;

公園遊人出入口總寬度下限(m/萬人)表5.1.11 (詳細內容見附件)

二、單個出入口最小寬度1.5m;

三、舉行大規模活動的公園,應另設安全門。

第二節鋪裝場地

第5.2.1條 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的布局要求,確定各種鋪裝場地的面積。鋪裝場地應根據集散、活動、演出、賞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設計。

第5.2.2條 內容豐富的售票公園遊人出入口外集散場地的面積下限指標以公園遊人容量為依據,宜按500?/萬人計算。

第5.2.3條 安靜休憩場地應利用地形或植物與喧鬧區隔離。

第5.2.4條 演出場地應有方便觀賞的適宜坡度和觀眾席位。

第三節園橋

第5.3.1條 園橋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確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並提出造景、觀景等項具體要求。

第5.3.2條 通過管線的園橋,應同時考慮管道的隱蔽、安全、維修等問題。

第5.3.3條 通行車輛的園橋在正常情況下,汽車荷載等級可按汽車―10級計算。

第5.3.4條 非通行車輛的園橋應有阻止車輛通過的措施,橋面人群荷載按3.5kN/?計算。

第5.3.5條 作用在園橋欄桿扶手上的豎向力和欄桿頂部水平荷載均按1.0kN/m計算。

第六章種植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6.1.1條 公園的綠化用地應全部用綠色植物覆蓋。建築物的牆體、構築物可布置垂直綠化。

第6.1.2條 種植設計應以公園總體設計對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的要求為根據。

第6.1.3條 植物種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應栽植地段立地條件的當地適生種類;

二、林下植物應具有耐陰性,其根系發展不得影響喬木根系的生長;

三、垂直綠化的攀緣植物依照牆體附著情況確定;

四、具有相應抗性的種類;

五、適應栽植地養護管理條件;

六、改善栽植地條件後可以正常生長的、具有特殊意義的種類。

第6.1.6條 綠化用地的栽植土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栽植土層厚度符合附錄四的數值,且無大面積不透水層;

二、廢棄物污染程度不致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三、酸鹼度適宜;

四、物理性質符合表6.1.4的規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規定者必須進行土壤改良。

第6.1.5條鋪裝場地內的樹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圍,應採用透氣性鋪裝。

土壤物理性質指標表6.1.4 (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6.1.6條 公園的灌溉設施應根據氣候特點、地形、土質、植物配置和管理條件設置。

第6.1.7條 喬木、灌木與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各種地下管線的距離,應符合附錄二、三的規定。

第6.1.8條 苗木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定苗木的種名、規格和質量;

二、根據苗木生長速度提出近、遠期不同的景觀要求,重要地段應兼顧近、遠期景觀,並提出過渡的措施;

三、預測疏伐或間移的時期。

第6.1.9條 樹木的景觀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郁閉度

1?風景林地應符合表6.1.9的規定;

風景林郁閉度表6.1.9 (詳細內容見附件)

2?風景林中各觀賞單元應另行計算,叢植、群植近期郁閉度應大於0.5;帶植近期郁閉度宜大於0.6。

二、觀賞特徵

1?孤植樹、樹叢:選擇觀賞特徵突出的樹種,並確定其規格、分枝點高度、姿態等要求;與周圍環境或樹木之間應留有明顯的空間;提出有特殊要求的養護管理方法。

2?樹群:群內各層應能顯露出其特徵部分。

三、視距

1?孤立樹、樹叢和樹群至少有一處欣賞點,視距為觀賞面寬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樹林的觀賞林緣線視距為林高的2倍以上。

第6.1.10條 單行整形綠籬的地上生長空間尺度應符合表6.1.10的規定。雙行種植時,其寬度按表6.1.10規定的值增加0.3~0.5m。

各類單行綠籬空間尺度(m)表6.1.10 (詳細內容見附件)

第二節遊人集中場所

第6.2.1條 遊人集中場所的植物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遊人活動范圍內宜選用大規格苗木;

二、嚴禁選用危及遊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應選用在遊人正常活動范圍內枝葉有硬刺或枝葉形狀呈尖硬劍、刺狀以及有漿果或分泌物墜地的種類;

四、不宜選用揮發物或花粉能引起明顯過敏反應的種類。

第6.2.2條 集散場地種植設計的布置方式,應考慮交通安全視距和人流通行,場地內的樹木枝下凈空應大於2.2m。

第6.2.3條 兒童游戲場的植物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喬木宜選用高大蔭濃的種類,夏季庇蔭面積應大於游戲活動范圍的50%;

二、活動范圍內灌木宜選用萌發力強、直立生長的中高型種類,樹木枝下凈空應大於1.8m。

第6.2.4條 露天演出場觀眾席范圍內不應布置阻礙視線的植物,觀眾席鋪栽草坪應選用耐踐踏的種類。

第6.2.5條 停車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樹木間距應滿足車位、通道、轉彎、回車半徑的要求;

二、庇蔭喬木枝下凈空的標准:

1?大、中型汽車停車場:大於4.0m;

2?小汽車停車場:大於2.5m;

3?自行車停車場:大於2.2m。

三、場內種植池寬度應大於1.5m,並應設置保護設施。

第6.2.6條 成人活動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選用高大喬木,枝下凈空不低於2.2m;

二、夏季喬木庇蔭面積宜大於活動范圍的50%。

第6.2.7條 園路兩側的植物種植

一、通行機動車輛的園路,車輛通行范圍內不得有低於4.0m高度的枝條;

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園路邊緣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宜選用硬質葉片的叢生型植物;

2?路面范圍內,喬、灌木枝下凈空不得低於2.2m;

3?喬木種植點距路綠應大於0.5m。

第三節動物展覽區

第6.3.1條 動物展覽區的種植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創造動物的良好生活環境;

二、不致造成動物逃逸;

三、創造有特色植物景觀和遊人參觀休憩的良好環境;

四、有利於衛生防護隔離。

第6.3.2條 動物展覽區的植物種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模擬動物原產區的自然景觀;

二、動物運動范圍內應種植對動物無毒、無刺、萌發力強、病蟲害少的中慢長種類。

第6.3.3條 在籠舍、動物運動場內種植植物,應同時提出保護植物的措施。

第四節植物園展覽區

第6.4.1條 植物園展覽區的種植設計應將各類植物展覽區的主題內容和植物引種馴化成果、科普教育、園林藝術相結合。

第6.4.2條 展覽區展示植物的種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科普、科研具有重要價值;

二、在城市綠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義。

第6.4.3條 展覽區配合植物的種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為展示種類提供局部良好生態環境;

二、能襯托展示種類的觀賞特徵或彌補其不足;

三、具有滿足游覽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6.4.4條展覽區引入植物的種類,應是本園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內生長時間較長、基本適應本地區環境條件者。

第七章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設計

第一節建築物

第7.1.1條 建築物的位置、朝向、高度、體量、空間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應符合公園總體設計的要求。

第7.1.2條 游覽、休憩、服務性建築物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地形、地貌、山石、水體、植物等其他造園要素統一協調;

二、層數以一層為宜,起主題和點景作用的建築高度和層數服從景觀需要;

三、遊人通行量較多的建築室外台階寬度不宜小於1.5m;踏步寬度不宜小於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16cm;台階踏步數不少於2級;側方高差大於1.0m的台階,設護攔設施;

四、建築內部和外緣,凡遊人正常活動范圍邊緣臨空高差大於1.0m處,均設護攔設施,其高度應大於1.05m;高差較大處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1.2m;護攔設施必須堅固耐久且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其豎向力和水平荷載應符合本規范第5.3.5條的規定;

五、有吊頂的亭、廊、敞廳,吊頂採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廳等供遊人坐憩之處,不採用粗糙飾面材料,也不採用易刮傷肌膚和衣物的構造。

第7.1.3條 游覽、休憩建築的室內凈高不應小於2.0m;亭、廊、花架、敞廳等的楣子高度應考慮遊人通過或賞景的要求。

第7.1.4條 管理設施和服務建築的附屬設施,其體量和煙囪高度應按不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管理建築不宜超過2層。

第7.1.5條 「三廢」處理必須與建築同時設計,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景觀。

第7.1.6條 殘疾人使用的建築設施,應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JGJ50)的規定。

第二節駁岸與山石

第7.2.1條 河湖水池必須建造駁岸並根據公園總體設計中規定的平面線形、豎向控制點、水位和流速進行設計。岸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本規范第7.1.2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7.2.2條 素土駁岸

一、岸頂至水底坡度小於100%者應採用植被覆蓋;坡度大於100%者應有固土和防沖刷的技術措施;

二、地表逕流的排放及駁岸水下部分處理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7.2.3條 人工砌築或混凝土澆注的駁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寒冷地區的駁岸基礎應設置在冰凍線以下,並考慮水體及駁岸外側土體結凍後產生的凍脹對駁岸的影響,需要採取的管理措施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二、駁岸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的規定。

第7.2.4條 採取工程措施加固駁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質地、色彩均應與環境協調。

第7.2.5條 堆疊假山和置石,體量、形式和高度必須與周圍環境協調,假山的石料應提出色彩、質地、紋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還應提出大小和形狀。

第7.2.6條 疊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種造景,必須統一考慮安全、護坡、登高、隔離等各種功能要求。

第7.2.7條 疊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礎設計應符合《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定》(GBJ7)的規定。

第7.2.8條 遊人進出的山洞,其結構必須穩固,應有採光、通風、排水的措施,並應保證通行安全。

第7.2.9條 疊石必須保持本身的整體性和穩定性。山石銜接以及懸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間、疊石與其它建築設施相接部分的結構必須牢固,確保安全。山石勾縫作法可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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