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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駁回的在哪個法院起訴

發布時間: 2021-02-20 19:02:17

Ⅰ 行政復議被駁回之後還能提起訴訟嗎

你好,可以。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Ⅱ 行政復議以後上哪裡起訴

一般由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機關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Ⅲ 鎮里行政復議失敗上訴哪級法院起訴

根據抄《憲法》和地方組織襲法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行政機關,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同,它們沒有設立工作部門的權利。而根據《行政復議法》之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是向被申請人的上一級機關,那麼提起行政復議,最低的應當是向縣級政府提的。所以,對於上述問題的「鎮里行政復議」比較迷惑,建議較為詳細的描述因為什麼事情,對誰不服才提起的行政復議,以便作出詳細指導。
另外,「復議失敗」是復議沒有立案還是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結果,這兩種的結果導致後續操作有些差異的。

Ⅳ 復議駁回後誰是訴訟被告

行政復議法復議決定中並沒有「駁回申請」一種,只有行政機關在受理時發現不屬於本行政機關的復議事項應「不予受理」。但是根據該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判斷,該「駁回申請」屬於行政復議決定中的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應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機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但是,河北省法制辦怎麼會是復議機關?他連行政主體的資格都沒有,本就無權受理對河北省勞動廳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法制辦的答復不能視為復議決定,你本應向河北省政府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復議的。如果你的復議申請是向河北省政府提交的,但他們推給法制辦來答復你,60天復議期滿後視為省政府行政不作為,你如不服原河北省勞動廳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勞動廳為被告。不服河北省政府的行政不作為,以河北省政府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總是的解釋》第22條:"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以誰為被告,要看你復議申請是否由省政府受理,60天內是否有加蓋省政府公章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如果沒有復議決定書,你願意告誰就告誰。

Ⅳ 行政復議被駁回後誰是被告是原被復議申請人,還是行政復議機關,兩個一起訴可以嗎請教。

這是一個具有制度意義的問題。
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形式是《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為了適應實踐的需要,新規定復議決定的形式。《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由此可見,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決定,主要是解決行政復議機關錯誤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問題,是對不予受理的補充。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決定,不能視為維持。復議申請人對該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以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Ⅵ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應該到哪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兩者都版是可以的。權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Ⅶ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向行政機關轄區內的人民法院。

Ⅷ 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對行政復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行政復議駁回的在哪個法院起訴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Ⅸ 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應該向哪級法院起訴

按照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移交下級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比較特殊,有的地方為降低審級,把案件留在地方解決,常常依據該規定將原本由當地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裁定移送到該中級法院轄區的某個基層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二審的法院就在該中級法院。
但是2014年頒布的新的行政訴訟法院則沒有規定上級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因此,按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級法院是不能將自己一審的案件裁定交基層法院審理的。房屋、土地徵收案件中,被告常常是市、縣人民政府,如前所述,按2014年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由自己審理而不能再將案件移送到基層人民法院處理。
以下材料僅作參考: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准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政府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這個問題就涉及到行政訴訟管理級別的問題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4條至第17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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