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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指定管轄

發布時間: 2021-02-20 14:43:49

⑴ 關於民訴中對管轄權爭議的指定管轄

因為管轄權爭議協復商不成,報請它制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在指定時,必須在這兩個有爭議的法院選擇其中一個,不能指定其它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只能、必須在A法院和B法院裡面選,不能指定AB以外的C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駁回管轄權異議後是否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
在管轄權最終確定之後,有管轄權的法院會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⑶ 為什麼管轄異議被駁回

提管轄異議要有法定理由,必須提交證明。如不服,可以上訴。

⑷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⑸ 最高法院關於民商事指定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2〕5號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將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第二條 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四條 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七條 本規定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⑹ 關於駁回外地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管轄,你可以主張損失造成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徐州有管轄權,

⑺ 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復級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迴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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