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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異議申請後起訴書

發布時間: 2021-02-19 15:10:59

駁回申請追加被告的法律文書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9)×民再一字第1—1號
申訴人(原審被告)汪×托,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漢族,本縣繁×鎮農民,住該鎮庫×村前×組203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方×村,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本縣繁×鎮居民,住該鎮馬×街道×新路273號205室。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汪×軍,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漢族,本縣繁×鎮農民,住該鎮庫×村後×組203號。
本院依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中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指定,再審申訴人(原審被告)汪×托與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方×村、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汪×軍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案件審理中,申訴人以被申訴人方×村系在實施拆房中受傷,其所拆房屋系汪×托、汪×緒、汪×道、汪×來、汪×俊、高×文、王×龍、汪×書、俞×偉、劉×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承風險的全體合夥人的業務,全體合夥人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的規定,申請追加以上合夥人為本案再審共同被告。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證據顯示,2006年4月20日僅有申訴人一人作為乙方,與汪×軍作為甲方簽訂《拆房協議》,承諾乙方確保拆房安全。且原審卷內並未發現作為乙方的申訴人主張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證據。申訴人向抗訴機關申訴時提供其他合夥人簽名的的「合夥協議」、「補充協議」及證人證言等,僅表明申訴人與他人之間曾有合夥關系;申訴人與他人之間對合夥債務分擔的爭議,與原告原審依據《拆房協議》提起與兩被告發生的雇員受害賠償爭議之間的訴訟標的,既不屬於共同亦不屬於同一種類。申訴人再審提出追加被告分擔合夥債務的主張,與原審原告提出的侵權訴訟並非同一法律關系。申訴人與其他合夥人之間的爭議,與原審爭議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審可以合並審理的共同訴訟爭議。因而申訴人再審主張追加的其他合夥人依法不屬於原審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再審對申訴人原有合夥人不予追加為共同被告,並不妨礙申訴人依法另行主張合夥權利。××市人民檢察院×市檢民抗字(2008)第23號民事抗訴書也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妥,」僅以「申訴人提供了合夥協議、補充協議及證人證言等新證據」為由提起抗訴。據此,再審對於申訴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請依法不予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訴人(原審被告)汪×托要求追加汪×緒、汪×道、汪×來、汪×俊、高×文、王×龍、汪×書、俞×偉、劉×為本案再審共同被告的申請。
本裁定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異議,可以於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 × ×
審 判 員 × × ×
審 判 員 × × ×
(院印)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 ×

②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版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專利駁回申請訴狀書怎麼寫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的意見陳述書
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權人受到專利復審委轉來的請求人提交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及所附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隨後又收到補充意見和對比文件3,現針對請求本專利無效的理由和證據進行答辯,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修改說明
專利人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將權利要求1刪除,並將權利要求2至4合並新的獨立權利要求。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如下:(若考試的時候,題目要求單寫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可省)
若有其他實質性和形式的修改,則要說明,如刪除權利要求或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相信,經過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1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也沒有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符合《專利法》第二是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關於無效期間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的各項規定。
請求復審委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基礎上進行修改。
具體理由如下。
答辯不同答復,請求原則,針對請求人的請求來一條條的來答辯和陳述。
再次有針對性的對每一個理由陳述,有的不是無效理由,或不考慮的證據理由,要在對於該項權利要求說明的時候,同時說。
對於一個權利要求多個無效理由,有分別說明
合並後一個獨權,可能是修改前幾個權利要求合並而成,所以,要把無效請求提出的理由,都一一答復。
綜上所述,專利權人認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請求專利復審委依法維持本專利有效。
若有補充的證據和材料,這部份也要說明下。

④ 執行異議申請和起訴狀分開交兩個法院還是可以交給一個

你的異議涉及實抄體權利的主張,而非執行程序性異議,故你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應提出案外人異議。案外人異議就是案外人對法院的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中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所以,案外人異議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立案審查後,會依法作出裁決。對於這個裁決,基於結論的不同,申請執行人和案外人均可以在受到裁決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如果裁決駁回案外人異議,就是案外人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如果裁決案外人異議成立,就是申請執行人以案外人為被告提起執行許可之訴。對於被執行人的主體身份,與被執行人的態度有關,可能作為被告,也可能作為第三人。一旦提起訴訟,案外人異議的裁定就失效,以訴訟結論為准。如果不提起訴訟,則案外人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你不應該一邊提出異議,一邊起訴,而是應該直接通過提起案外人異議,以及可能產生的案外人異議之訴解決。

⑤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5)駁回異議申請後起訴書擴展閱讀:

具體意義

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⑥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6)駁回異議申請後起訴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提出管轄異議的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怎麼寫呢

二審期復間撤訴了,證明對於管轄權沒制有爭議了,一審法院可以啟動重新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⑧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麼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8)駁回異議申請後起訴書擴展閱讀

提出執行異議的流程: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⑨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9)駁回異議申請後起訴書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⑩ 案外人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能否申請再審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案外人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10)駁回異議申請後起訴書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於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於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准向白某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後,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後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

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於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困擾執行實踐的常見難題。

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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