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能否駁回申請鑒定
① 一審判決駁回鑒定上訴二審給與鑒定嗎
對於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對於鑒定的次數,民事法律方面沒內有限制,但二次容鑒定結論一致,再做也就沒有意義了。
可以申請二審法院指定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② 二審法院不準許我申請對爭議合同進行形成時間鑒定.我該怎麼辦
一、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的處理原則。
處理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鑒定申請,不能動輒予以駁回,應當認真審查,只要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理由正當,且待證事實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將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在案件終審判決之前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和考慮。
(2)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進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鑒定申請是當事人舉證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在訴訟程序不同階段的舉證時限內提出,因此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應當進行限制性把握。
(3)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理由成立、應當進行鑒定的,是在二審程序中直接進行鑒定,還是將案件發回重審由一審程序進行鑒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二審法院決定。
二、對當事人在二審提出鑒定申請的限制性把握。
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除了審查申請鑒定的問題是否符合準予鑒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應從二審程序的角度進行限制性把握。
1、從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訴權方面限制把握。分兩種情況:(1)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一審本訴或反訴請求范圍以外的,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予以駁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訴解決;(2)被上訴人一方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對其更有利,鑒於其並未提出上訴,因而對該鑒定申請予以駁回,但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了對抗上訴人一方的上訴請求的除外。
2、從一審法院適用舉證不能規則與履行釋明職責的結合方面限制把握。對於一審法院認為爭執問題需要通過鑒定解決,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提出鑒定申請,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雖提出申請但不預交鑒定費或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案件的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予以認定,一審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由負有實質意義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如果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的,經審查只要一審法院已做好了相關釋明工作,對當事人的該鑒定申請一般予以駁回。
三、二審對當事人鑒定申請理由成立的處理。
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鑒定申請,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鑒定的,原則上應當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委託鑒定,但特殊情形如當事人雙方均同意在二審中作鑒定的除外。理由:鑒定一般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重要事實,關繫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且還涉及到許多與鑒定相關的基礎性證據材料,對重要事實及其證據的認定應當經由兩級審理程序,以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
③ 二審時能再向二審法院遞交證據和申請鑒定呢
除非新證據是一審時因客觀原因未能發現或者在一審以後才出現的,否專則即使法官同意你交了屬對方也可以不質證,你就等於沒交。除非你的證據對證明案件事實起了關鍵性作用,但是這樣的情況是不多的,要看法官如果掌握了。
④ 一審舉證不能敗訴,二審可以再申請鑒定嗎
一審你為什麼不申請鑒定?二審不是不能再申請鑒定,而是法院要審查是否有必要,審查你一審為什麼沒有申請鑒定。
⑤ 工程完工後三方鑒定蓋章一審法院不準許第三方鑒定了,二審能駁回嗎
事實清楚的,二審可以改判,事實不清楚的,二審法院可駁回重審。
⑥ 能做鑒定而不做,二審時還能要求鑒定嗎
一審中需要鑒定的證據,通常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分配,舉個例子:原告已內經將一份借條給了容法院,被告抗辯借條簽名手印並不是被告的,那麼法院釋明後要求被告申請鑒定,並承擔鑒定費用等,那麼舉證責任就落在了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仍堅持不鑒定、不繳費,那麼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就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了。所以一審能申請鑒定而不鑒定,二審原則上不同意的。
⑦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申請鑒定怎麼申請,有什麼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對方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和在法庭審理中一直不提起鑒定,等到二審時再提出鑒定,顯然已經過了舉證期限。但是司法實務中,法官為了讓法律事實盡量接近客觀事實,只要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理由正當,且待證事實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將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在案件終審判決之前都會予以考慮。
二審中法官同意對方鑒定後,要是我方提出反對意見,且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我方在徵得法官允許後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在二審開庭審理後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法官也同意的,是適用哪種程序,一審?二審?或者是審監?在我看來,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實務中都會在二審中重新審理,最後作出終審判決!但
我認為,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鑒定申請,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鑒定的,原則上應當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針對鑒定問題提出方案,再判決,不服的話可以通過二審來解決。鑒定一般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重要事實,關繫到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且還涉及到許多與鑒定相關的基礎性證據材料,對重要事實及其證據的認定應當經由兩級審理程序,以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否則就會出現二審開庭審理後,法官不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的現象,剝奪了當事人的權利!
⑧ 一審申請司法鑒定被駁回,二審還可以在申請司法鑒定嗎
基本不可能,除非是你有新的證據和理由;
否則的話,二審是基本維持一審做出的判決。
⑨ 二審沒有申請鑒定,再審還可以申請鑒定嗎
、對於民事訴訟中的鑒定請求,在一審時沒有提出的,二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再審審查期間,再審審查法院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