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迴避申請復議
Ⅰ 當事人提出有關人員的申請迴避,被駁回,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迴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迴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復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迴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Ⅱ 申請迴避的復議沒有通過怎麼辦
簡單講,第一,經過復議還是決定不迴避的,你在這一訴訟階段是沒有其它的救濟方式了,畢竟一個案件不可能一直糾纏在一個環節上走不下去的。第二,救濟方式可能發生在下一訴訟階段,比如說上訴或申請再審階段。如果你的理由是成立的,那這個案子就可能因原審法院的不迴避而被發回重審,也就是判決被推翻。第三,建議你從根本上找點原因,比如說理由成立,那是不是沒有證據,那就想辦法找支持你迴避申請的證據。
你看這樣回答是不是對你有點幫助?
Ⅲ 申請迴避復方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可以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在作出迴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是《偵查人員迴避制度》規定的,下面就是規定,你看了就知道了。
《偵查人員迴避制度》
一、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違反規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三、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在作出迴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四、在偵查過程中,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需要迴避的,適用上述規定。
Ⅳ 開庭前我方提交了法官迴避申請,後被駁回,開庭時如發現法官偏袒,能再次提交申請嗎
可以申請復議,但不停止該法官繼續參與本案的工作。
法條如下:
《民內訴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容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Ⅳ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Ⅵ 民事案件申請迴避復議決定書案例
一般用「復議決定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Ⅶ 迴避決定的復議
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Ⅷ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享有申請復議權的有哪些人
「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享有復議權的仍然是「當事人」。以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 是指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及其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迴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三、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迴避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
Ⅸ 當事人如果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如何尋求救濟麻煩告訴我
為你辯護網: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機關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原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復議請求的主體。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申請復議的主體從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擴展至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利於當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的復議申請權的行使。另外,對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關聯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0、31條;
公安部《規定》第30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27條;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8、29條。
Ⅹ 行政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對申請迴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嗎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