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上訴期限
❶ 原告敗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原告敗訴: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內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
2、駁回訴容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二、過程不同
1、原告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
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三、特點不同
1、原告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
2、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❷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上訴期內原告能撤訴嗎法律依據
上訴期內不上訴,判決就會生效,沒必要撤訴,撤訴是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才內能提。一審判了就終結容了,沒上訴,二審也沒啟動,不存在撤訴的問題。已經上訴了,是可以撤的,一般一審移交材料到二審沒那麼快的,打電話法官把上訴狀要回來,可以不算上訴。
❸ 已經裁定駁回起訴,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玩失蹤的話呢,就向有關機關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只要一段時間後不出現,婚姻狀況就自動解除了!呵呵!
❹ 申請查封異議被駁回有幾天上訴期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即:《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❺ 對方起訴我時由於理由不充分、有無相關證據被駁回了,請問被駁回以後對方再次上訴我的期限是多長請高手
駁回起訴,一般是主體錯誤。要麼是原告主體錯誤,要麼是被告主體錯誤。所以,上專訴理由可以如屬下: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例如:是被告主體錯誤)民訴法第108條關於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於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根據最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是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的,所以原審法院關於訴訟費的裁定也是錯誤的。
不知道有無幫助,祝好運。
❻ 房產法院二審終結了,駁回了訴訟請求,多長時間能再上訴
來法院二審終結駁回了訴訟請自求,不能再上訴,只能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❼ 上訴人把原審法院判決日期搞錯啦。被上訴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駁回上訴請求
你是不是應該說清楚上訴人怎麼把一審判決日期搞錯的?法院判決書上最後載明的內日期,一般不是向當事人送達容判決書的日期,有的實際送達時間要晚很多。只要是在法定上訴期內上訴的,都沒有問題。
如果是超過了上訴期提交上訴狀,一審法官也不會接收上訴狀的,這一點,法官比你清楚。
被上訴人當然可以提出駁回上訴請求的答辯意見。但是,超過上訴期上訴的,應該是不予受理或駁回上訴,而不是駁回上訴請求。
參見《民事訴訟法》:
❽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❾ 法院第二次駁回如何辦,第三次上訴需多少時間
起訴法院第二次駁回,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回十四條規定:答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❿ 超過訴訟時效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規定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專事訴訟法》的屬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里應該注意兩點:第一、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是不能主動駁回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第二、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勝訴權,所以判決駁回的是訴訟請求,而並非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