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糾紛駁回
1. 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到執行廳了,如果還是不返怎麼辦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已經到執行庭的話,說明對方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
如果不返還,按照法律規定內,對於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將容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拍賣、變賣(單位)財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拒不履行的,將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 豫EkH238有什麼糾紛沒有
與車戶、車牌密切相關的小客車購車指標,其實質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保護意義上的物。《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也稱「《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車輛所有人通過行政許可享有對牌照的使用權,取得途經是通過搖號方式,而非金錢支付方式,只要符合搖號申請條件的人,都可以申請北京的機動車牌照,不需要支付價款,因此車輛號牌不具有金錢價值。因此北京牌照不屬於當事人的財產,而是當事人的其他權益。
確定了車牌的性質後,對於律師而言,「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想要收回車牌故請求車輛的實際佔有人返還車牌」類糾紛的處理結果就呼之欲出了,法院要麼認為該涉案車輛一直登記在原告名下,無需返還,而與車戶密切相關的是小客車購車指標,其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保護意義上的物,無法在返還原物糾紛中處理,故判決駁回起訴;要麼會以裁定形式駁回起訴,即認為要求返還的車牌實質為購車指標,歸屬問題不屬於法院的受案范圍,且購車指標不屬於物,也不是財產,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不成立,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故此,處理此類糾紛時,切忌想當然的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車牌。
三、車牌可以證明車輛所有權嗎?
車牌是對車輛的編號與信息登記,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車牌可以知道該車輛的所屬地區,也可根據車牌查到該車輛的主人以及該車輛的登記信息,但車牌本身並不能表徵車輛所有權。
3. 返還原物糾紛能申請當庭返還嗎
返還原物自糾紛 原物無法返還的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4. 返還原物糾紛 原物無法返還怎麼辦
返還原物糾紛 原物無法返還的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5. 返還原物糾紛案
1、案情介紹
重慶某某公司與重慶某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案,本案涉及到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法律沖突問題(買賣不破租賃還是買賣破租賃問題),並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沖突問題(司法查封與租賃權、強制拍賣與優先購買權),還涉及到民事訴訟的既判力(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審查權)等諸多法律問題。
上訴人重慶A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上訴人重慶市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原審被告重慶A商貿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A分公司)、原審第三人重慶C房地產開發有限司(以下簡稱C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作出( 2013)中區民初字第03510號民事判決,A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嚴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法院認為,A與C產公司於2008年2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於2012年3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但,A公司能否依據上述《房屋租賃合同》 以及《補充協議》的約定,主張其對訴爭房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以及B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後,B公司是否仍應受《房屋租賃合同》的約束,則為雙方當事人存有爭議之處。現就上述爭議問題以及A公司在上訴中提及的其他問題分別評述如下:
一、就本案訴爭房屋而言,A公司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以及B公司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優先購買權」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本案中,B公司系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競拍取得的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且已依法辦理了《房地產權證》。在A公司未舉證證明B公司非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情況下,對A公司要求主張其對本案訴爭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在B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後,B公司是否仍應受《房屋租賃合同》約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柙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巳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從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訴爭房屋的抵押登記分別為2002年11月21日和2004年11月30日,A公司和C房地產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則為2008年2月1日,抵押在前,出租在後。而B公司能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正是基於XX江北支行實現其抵押權才導致訴爭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動。B公司要求A公司將訴爭房屋騰空返還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充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抵押人將巳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巳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根據這一規定,若C房地產公司未書面告知A公司訴爭房屋已抵押的情況並因此造成A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A公司可另案訴訟予以解決。......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法律分析
關於租賃權與抵押權的沖突問題
本律師認為本案中抵押權設立在先,租賃關系設立在後,上訴人主張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觀點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
(一)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二)抵押權設立及存續:
本案訴爭房屋抵押登記的時間分別為2002年11月21日和2004年11月30日,抵押注銷時間均為2013年2月,在此期間訴爭房屋上均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權(見附件1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房屋基本狀況及限制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三)租賃關系設立
上訴人與第三人重慶C有限公司簽訂訴爭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2月1日。(註:租賃合同簽訂時間在抵押權設立之後)
(四)代理人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有兩層含義:第一,財產先出租後抵押的,以及財產先抵押但未登記後出租的,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第二,財產先抵押並登記後出租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理論依據在於:租賃權雖然在立法上有物權化的傾向,但租賃權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債權,不是物權,而抵押權是物權;不論是保護權利在先的角度看,還是從「物權優於債權」的角度看,在抵押權的存在於租賃權之先時,均不應再機械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此,應當保護在先的權利抵押權。並且,由於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公示性質,承租人應當知道抵押權的存在,從而自願接受因抵押權的實現而使租賃關系解除的風險。
由此可見,租賃關系的建立時間均晚於房屋的抵押登記時間,而且是在抵押權存續期建立的租賃關系,因此本案訴爭房屋系抵押後再出租,依據前述法律規定,作為受讓人的被上訴人在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後,依法不受上訴人與第三人C公司之間租賃關系的約束,也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是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鑒於上述緣由,即使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有效的,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合法取涉案房屋完整物權的基礎上,上訴人亦應將涉案房屋返還給被上訴人。
3、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騰空房屋並交付給被上訴人)
4、律師建議
「買賣不破租賃」作為一個法律原則存在例外之處,因此,簽訂重大租賃合同時,需對租賃物的現狀進行調查,並應對租賃物上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情況進行調查,如抵押、查封在先租賃在後,則可能會導致「買賣破除租賃」的法律後果。
6. 返還原物糾紛法律依據
依據是《物權法》。
行使物權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其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規定。但由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系依物權產生的權利,如果物權消滅,則返還原物請求權隨之消滅;若原物滅失,則返還物權請求權隨之喪失。
一、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
二、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返還原物與返還財產並不完全相同。返還原物是指物的返還,返還財產是指財產的返還,財產的形態既包括物也包括權利。所以,返還財產的范圍要大於返還原物的范圍。返還原物是指對物質形態的物的返還。
三、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管轄
返還原物糾紛區分返還物屬於不動產和動產而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返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返還糾紛,則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請求權基礎法律關系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系佔有動產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處理,如因不當得利返還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
四、返還原物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這類訴訟是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在多數國家,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不佔有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不少國家的民法規定,對物的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均未承認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但從審判實踐看,物品的佔有者在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處於有利地位的。這是由於未佔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他首先必須證明作為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即證明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權利的事實。如證明對該物品享有所有權,享有佔有權等。如果原告主張的引起權利發生的法律事實得不到證明,而被告也未能證明對該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人民法院通常也會依據被告外觀上佔有物品的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判。
7. 返還原物糾紛法院判還車輛伿被告拒不返還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8. 法院判定返還原物的基本法律依據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物權法》依佔有的狀態,將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這種劃分是按照佔有是否有本權劃分的。
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力。本權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無權佔有以「無權」的起始時間為判斷標准,可分為初始無權佔有和有權佔有變為無權佔有兩種情況。
明確無權佔有的法律意義在於,無權佔有是對本權人失去佔有之物的佔有,無權佔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並以原物本來的狀態予以返還為原則。而且,基於本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派生;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則屬於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進一步擴張適用。
拓展資料:
依據法律,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與法律相違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這里所依據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既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實施機關、實施條件、幅度等實體內容的規定,做到實體合法,又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遵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步驟、方式、時間和順序,做到程序合法。
9. 返還原物糾紛
因為你要寫返還原物,這就牽涉到為什麼被告要牽走你的羊,如果你不想把借款的事,那你就直接寫讓被告返還原物
10. 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終審法院判我敗訴,我不服判決,准備申訴,申訴期間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能強制執行。民事訴求法規定,當事人在申訴期間不影原生效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