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原告起訴
㈠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㈡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2)駁回原告起訴擴展閱讀:
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㈢ 駁回訴訟是什麼意思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內,而向人民容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一般來講,起訴只需要滿足起訴條件就可以了,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之一,債權債務糾紛的案起訴的條件:(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2) 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㈣ 原告訴訟請求不當,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4)駁回原告起訴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
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㈤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後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後才確認其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㈥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來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源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㈦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1、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凋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資料來源:駁回訴訟請求——網路)
㈧ 原告敗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原告敗訴: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內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
2、駁回訴容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二、過程不同
1、原告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
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三、特點不同
1、原告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
2、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㈨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