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訴訟被駁回
Ⅰ 民間借貸敗訴後以不當得利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1、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再次以不當得利起訴。
2、法院駁版回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的,只權針對當事人的本次起訴而言。如果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Ⅱ 民間借貸被駁回,是否能夠以不當得利再次起訴
1、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再次以不當得利起訴。
2、法院駁回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的,只針對當事人的本次起訴而言。如果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Ⅲ 對方不當得利,起訴被駁回,如何上訴
1、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再次以不當得利起訴。版
2、法院駁回起訴或權者訴訟請求的,只針對當事人的本次起訴而言。如果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Ⅳ 原告先是以民間借貸起訴,被駁回後又改訴不當得利
如果你能夠證明是借用你賬號的事實,無論對方換什麼案由,都不會由你承擔。
變換案由,是對方的權利。
Ⅳ 「不當得利」訴訟案。。。。求詳細答案。。。。專業點。。謝謝
(你太幸運了,答案來自原題)本案被告到原告所在的儲蓄所代理他人取款清戶,依其本金數額,儲蓄所連本帶息應付給被告1019.05元人民幣,此為不爭事實。有爭議的是儲蓄所經辦人即原告是否誤將100張100元一捆的人民幣當作1000元付給了被告,此為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的問題。如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誤付事實,則被告超出應取本息所取得的9000元即為其不當得利,被告應負返還責任;反之,就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支持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有二:一是記載券別的取款憑條。但此記載內容屬儲蓄所經辦人應填寫的內容,故原告作為經辦人不能僅憑自己記載的內容作為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此證據記載的內容是否屬實,應由其他證據印證,才能確認其有證明力。二是法院委託得到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實際上僅從物的厚度證明了錄像帶上顯示的一捆人民幣不可能為10張形式,應為100張形式,此點可支持原告所主張的100張一捆的事實,但不能證明這100張人民幣的面額是多少。是100元面額的,還是10元面額的,仍存在兩種可能性,疑點不能排除,因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是100張面值100元一捆的人民幣,張數和面額均需相應的證據證明,而不僅僅是只證明其中一點。那麼,能否以原告單位日結賬的短款數來印證呢?不能。因為,一方面,日結賬短款可能有多種原因造成,且屬單方行為,一般難能認可其證明力;另一方面,日結賬短款結果直接證明的是結賬行為,其並不是原、被告之間取款過程事實的客觀證據,這種距離客觀事實過程很遠的證據,只能對排除了疑點而具有一定證明力的證據起補證作用。綜上,本案採納的證據似未形成一條結實的鏈條。
被告在答辯中還提出了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即原告作為儲蓄所的營業人員經辦被告的取款業務,即使確實發生有被告不當得利的問題,能否以自己名義對被告提起訴訟。應當承認,儲蓄關系是儲蓄所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不可能是儲蓄所工作人員與儲戶之間的關系;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害人應是儲蓄所,而不是其經辦人。但法院又認可了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其理由是根據債權讓與理論,原告向所在單位補齊了短款,承擔了債務,此構成債權讓與;原告作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代位權,有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毫無疑問,本案法律關系應定位為不當得利之債的關系,且債權人應為原告所在的儲蓄所,被告是這種債的關系的債務人。但是,在本案這種情況中,儲蓄所就同一標的不僅對被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且對原告也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在事實上已經行使而實現;儲蓄所依原告或者被告任一方的履行,其債權就完全實現,對另一方的請求權即告消滅。這種特徵恰好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徵。依照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性質,債權人有權請求任一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該債務人是以自己對債權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即自己獨立的對債權人負有為全部清償的義務,此清償義務即不屬債務承擔,也不屬代位清償;仍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性質,已為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向其他債務人是否能夠追償是不確定的,且在能夠追償下並不是基於債權人的債權讓與,而是基於自己與其他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清償行為。因此,本案確認原告的主體資格之具備,似應依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來支持,而不是依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或代位權(用代位權易使人誤解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制度來支持。
不當得利之債當屬不當得利人專有之債,非本人為清償行為不為消滅。本案不當得利之債原始地發生於儲蓄所與被告之間,被告對儲蓄所之債雖因原告的清償行為而使儲蓄所不再對被告享有請求權,但原告清償並不屬免除被告責任的債務承擔,也不是基於與被告共同對儲蓄所負的連帶債務,原告因清償行為而成為不當得利行為的繼起受害人,即原告並不因其工作錯誤而應承擔9000元的損失,被告也不因原告的工作錯誤而應取得多付的9000元利益,不當得利的損害依然存在,只不過受害人特殊的因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因素而轉化為原告,原告仍可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Ⅵ 原告涉嫌詐騙已經立案原告起訴被告不當得利怎麼處理
如果你認為你被騙,可以選擇去公安機關立案,只要啟動了偵查程序,法院這邊與之相關的案子可能會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完畢之後視情況駁回原告訴求或繼續審理。
Ⅶ 不當得利過訴訟時效,法院會駁回上訴嗎
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則喪失了勝訴權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內法院管轄,容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一定比例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
Ⅷ 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判定返還不當得利嗎
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法院不會在判決書中判定返還不當得利。
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在法院裁判行為中,具體表現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無論何種裁判行為,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就沒有再在判決書中判定返還不當得利的內容:
一、民事訴訟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訴,是對訴權的一種處分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處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合同糾紛中沒有對返還不當得利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對該內容進行判決。
二、如果當事人的起訴中有對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已經對起訴合同糾紛進行駁回,也是對所有訴訟請求包括該訴訟請求的駁回。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常見的兩種裁判行為。
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在於:
第一,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兩者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採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採用書面判決形式。
第四,兩者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結案時適用。
第五,兩者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24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3] 。具體適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二是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三是沒有明確的被告。四是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五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六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七是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當事人起訴的。八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或調解維護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九是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十一是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十二是二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或主張依法不予保護或判決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司法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經人民法院審理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二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三是被告不適格;四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過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
第六,兩者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如無新的證據,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對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則根據訴訟標的反映的法律關系區別情況計收案件受理費。
Ⅸ 法院判決借貸關系不成立,還可以換成不當得利起訴嗎
1、以民間借貸來為由起訴被駁回的源,當事人可以再次以不當得利起訴。 2、法院駁回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的,只針對當事人的本次起訴而言。如果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