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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上訴可以執行了嗎

發布時間: 2021-02-16 04:22:39

① 一審裁決駁回上訴,二審還有用嗎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上訴。至於是否能達到上訴目的,還要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才可以分析。

一審訴訟的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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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一般是有權上訴的,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② 如果二審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麼強制執行的文書應是一審的判決,還是二審的判決啊。

二審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說明一審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率,執行的應該是一審的判決

③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能再訴嗎

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④ 申請強制執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請問到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是否需要提交二審判決書

需要的,因為一審上訴後,如果你不提供二審文書的話,負責立案的法官無法判別該一審文書是否已經發生效力,以及是否判決內容有變化,所以需要提供二審文書

⑤ 民事糾紛二審駁回就不可以上訴了嗎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如果二審敗訴不可以上訴,但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具體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⑥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6)二審駁回上訴可以執行了嗎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⑦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申請執行依據是寫一審判決文號,還是二審判決文號望指點

1、申請執行依據中寫「二審判決書」字型大小、「一審判決書」字型大小及主文多少項。
2、寫法:先交待案件爭議的當事人及案由,再寫經後一審判決情況,二審判情況。
3、申請執行的內容:即一審判決書第幾項。
附一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能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⑧ 民事二審時原告可以繼續上訴一審被駁回的訴求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後不能再上訴。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⑨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開庭嗎

二審需要開庭,法庭改判與否主要依據案件事實及雙方舉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若被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採取問訊式審理方式進行。

(9)二審駁回上訴可以執行了嗎擴展閱讀:

二審的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二審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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