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駁回起訴增加
1. 已審查立案如何增加訴訟請求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可以增加訴訟請求。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採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 1、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規定和表述不統一,包括「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因一般認為舉證期限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因此,當事人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申請。 2、二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二審中不能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否則該主張將未經一審審理而直接二審審理後進行判決,違反了審級管理,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同理,二審階段不得變更訴訟請求。 3、訴訟請求的變更所涉及的新的訴訟請求應屬於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專屬管轄,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否則將不符合起訴條件。拓展資料一、依據的法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解讀: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1、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2、增加訴訟請求應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3、變更訴訟請求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採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支持的情況: 1、所謂增加訴訟請求,是指以原訴訟請求為基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或者提高訴訟請求的量。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請求子女由自己撫養,後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即為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又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將撫養費的數額從500元增加到800元為增加訴訟請求的量。 2、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而變更訴訟請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只要不違反「一案一由」的原則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法院都會支持。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如果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一致時,法院會進行釋明,當事人要及時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整,以免被法院駁回。三、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來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源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3. 新民訴解釋多少條是關於立案登記制的規定
嚴格來說,立案登記制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立案規則,即符合法定立案條版件的,法院都應當立案權受理。但鑒於一些案件政策性比較強或者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立案登記制未能依法實施。現階段的立案登記制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規則的重申,並不是新創立的立案規則。反映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定在第二百零八條中。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4.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5.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能不能增加訴訟請求,如何更改訴訟請求呢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採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
1、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對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規定和表述不統一,包括「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因一般認為舉證期限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因此,當事人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申請。
2、二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二審中不能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否則該主張將未經一審審理而直接二審審理後進行判決,違反了審級管理,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同理,二審階段不得變更訴訟請求。
3、訴訟請求的變更所涉及的新的訴訟請求應屬於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專屬管轄,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否則將不符合起訴條件。
拓展資料
一、依據的法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解讀: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1、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2、增加訴訟請求應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3、變更訴訟請求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採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支持的情況:
1、所謂增加訴訟請求,是指以原訴訟請求為基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或者提高訴訟請求的量。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請求子女由自己撫養,後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即為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又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將撫養費的數額從500元增加到800元為增加訴訟請求的量。
2、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而變更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只要不違反「一案一由」的原則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法院都會支持。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如果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一致時,法院會進行釋明,當事人要及時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整,以免被法院駁回。
三、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
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6. 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有悖於立案登記制度
根據你的復描述:
1、我國制今年,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立案時,如果法院認為你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不予立案。
2、而你詢問的駁回訴訟請求,這屬於審判階段,對於你事實及請求進行審理後,作出的裁判。屬於審判程序。而立案登記制度屬於立案程序,兩者不再同一程序中,也就無法用立案登記制度考量審判行為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7.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有什麼時間上的規定
你說的情況不違反法律規定。
首先,關於審限。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為六個月,但遇到疑難、特殊案件,可按規定延長審限。或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鑒定、評估等事由,可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你說的官司打了兩年整,有可能存在上述情況。
其次,關於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起訴適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肯定是在審理後作出的,因為要進行實體的審查。
而駁回起訴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立案時,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是在審理過程中,通過法院審查,發現案件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8. 哪些情形立案後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回、事實和理由;答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9.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這個裁定,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只要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判決之前應當都可以駁回.
不知道您的官司打了2年,法院有沒有下判決,下判決後再駁回起訴就違反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