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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申訴

發布時間: 2021-02-15 20:24:31

A. 一審判決勝訴,申訴中院被駁回,又向高院申訴也被駁回的案件什麼級別的檢察院可以抗訴

如果是民事案件,你說的這個情況應該是一審後,對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回二審後對方當事人又向省答高院提出申訴的情況,省高院作出駁回申訴的裁定。應該由市一級檢察院審查二審判決提請省級檢察院抗訴,或者由省級檢察院立案審查後提出抗訴。

B. 刑事案件申訴被中級人民法院給駁回了有新的證據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嗎

可以向中院或高院申訴。

C. 不負中院申訴「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向檢察院的申訴期限是多久

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此,可以理解為凡有錯誤的,應當保留當事人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權利,不宜作出時間上的限制,但在申請次數上作出了限制,即只能申請一次。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D. 申訴被駁回了,還能再申訴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同時,根據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的申訴有下列幾種:(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區分院)判決、裁定的;(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實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三)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從這兩部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你有權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能否受理,關鍵還是你申訴理由是否有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個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如果,申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法院一般會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撤回申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審查處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依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由於你的案子已經過兩級申訴程序,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事實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再受理了。

E. 民事案件中院敗訴後向高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還可以怎麼辦 能向最高法申訴嗎

不能。如果省高院再審駁回申請,法院內部的救濟程序基本走完了,只能申請檢察監督。

申請檢察監督應到做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該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問題,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原則上法院無需再審查,直接進入再審審理程序並做出相應裁判。

(5)中院駁回申訴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 初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向中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再審申請被駁回來,就不能以相自同的理由再次申請再審了。但還有救濟方法:
第一,仔細研究下案卷,尋找其他的再審事由,還可以申請再審。
第二,可以向作出法院申訴,爭取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第三,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爭取檢察院抗訴。

G. 中院終審後向省最高院申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後,還能怎麼處理

一、救濟途徑:
1、【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抗訴後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3、【抗訴書】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4、【檢察員出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第一百九十條

H. 一審宣判生效中院再審駁回,檢察院抗䜣駁回,還不服應該如何解決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復兩審制終審制,一般案件,經過兩審之後,就宣告結束了。
還有一個途徑就是申訴,申訴要滿足一定條件才會被受理,現實中想要翻案是挺難的,但不是沒有可能。
申訴引起再審的條件有以下: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I. 對市中級法院執行裁定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復議被駁回後是否應當向最高法院申訴

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該條文中明確規定了對執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沒有規定對復議結果不服之後可以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因此該復議結果屬於終局性結果。
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J. 不服中院二審行政判決後向高院申訴被駁回怎麼辦呢

按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二審終審,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可以申請再審的,如果你被駁回的話,請自行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再審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0)中院駁回申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節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第七十九條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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