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申請駁回
Ⅰ 買基金被騙了怎麼辦
大概半個月的時間大戶幫我追回20萬損失,本來很高興的事情,結果最近幾天銀行卡被凍結,說我資金來路不明,有和我一樣的嗎?
Ⅱ 資金賬號激活駁回,什麼意思
就是沒激活 因為各種原因 激活被否決 激活失敗的意思
Ⅲ 寧夏燕寶基金會為什麼會駁回
你申請燕寶基金? 駁回的原因有許多,如果你自身沒問題,達到了申請標准,那麼只有一種可能,就是人數滿了,或者你過期了,或者你在申請者裡面條件較好
Ⅳ Scp,基金會提交了申請書,以後在哪裡查看結果呢
提交入會申請書復嗎?制這個……沒有什麼申請書的,除非是異常製造了這一系列怪異事件。
這樣和你說吧,你無法主動申請進入基金會,除非異常製造,基金會一般需要入會的人分為自願和強制。
自願就是被特工提醒之後自覺來到基金會站點學習異常知識之後工作。
強制就是將你綁到基金會站點並強制與你簽訂協議,學習異常知識之後工作,無論你願不願意。
希望有幫助,給個採納好嗎?謝謝!
Ⅳ 依法申請再審,被違法駁回後,還有再審的法律依據嗎。
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裁定為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裁定為5日。
具體上訴程序規定
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裁定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10日內,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上
訴期只有7日。這個期限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後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不同,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
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麼,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就不發生效力。
如果你對一審的裁判結果不滿意,決定上訴。那麼,不管對方有沒有上訴,都要提出上訴。如果你以為對方已經上訴,我就不用上訴了,反正還要再次開庭審理,
對一審判決的意見我在法庭上一塊兒跟法官說就行了,那你可就錯了。因為民訴法明確規定: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要求變更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
可以不予審查。換句話說,只要沒提出上訴,法院就視為你同意原判,對你在二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可以不予考慮。因此,不管對方上訴與否,只要對一審判決不同
意,要求二審法院改判,就應該上訴。
要上訴.就要先寫上訴狀。如果你請了律師,上訴狀可以由律師幫你寫;如果沒請律師,自己也可以
寫。書寫上訴狀時要注意:一、在上訴請求中要首先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
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二、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
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提出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上訴要激納上訴費。你必須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7
日內,按照一審給你的繳費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交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沒有申請緩、減、免交,或
者雖然申請但未獲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的,法院會按照撤回上訴處理。
Ⅵ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不小心提交了,怎麼辦
找依託單位的系統管理員,讓他駁回就可以了。個人提交的申請書不會直接到基金委的,要由單位負責人統一提交。
Ⅶ 我在百度財富申請購買了債券,被基金公司駁回後錢沒了。
應該是錢先扣了轉到基金公司凍結了,再退回來還要1天,等等就行了,我也是去年31號通過股市申購的,6號才退錢,之前5號在資產總值里都看不到這筆錢。5號時也買了一筆,6號無論資產總值或現金余額都沒了,但基金交易里能看到提交申請,狀態寫著「已回」。今天 發現成交了,能看到基金份額了。
Ⅷ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法院也出了凍結資金裁定書,現卻以駁回申請結案是什麼回事
應該是終本,不是結案,你有財產線索可以隨時要求恢復執行
終本必須通知到本人,無論現場,信函還是電話,如果都沒有,只能說流程上有瑕疵,想拿這個做法官文章對你不利。
Ⅸ 請法律大咖回答立案凍結資產問題
在正式起訴以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凍結對方的財產。是合法的。
凍結以後,申回請答人必須在凍結後的30天之內起訴。逾期不起訴,法院就會解除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