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駁回沒有上訴怎麼辦
『壹』 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如何上訴
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規定看似簡單,實際卻存在問題需要說明。 從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看,筆者認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的情形有九種,分別是:(1)債務人直接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2)債務人直接申請重整,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3)債務人直接申請和解,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4)債權人直接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5)債權人直接申請重整,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6)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7)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後,債務人又提出重整申請的,法院裁定重整但沒有宣告破產的;(8)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法院裁定重整但沒有宣告破產的;(9)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破產前,申請和解,法院裁定和解但沒有宣告破產的。 在上述第(1)至第(6)種情形下,由於申請人只有一個,法院駁回的只能是該申請人的破產申請,所以該申請人提起上訴沒有爭議。 但在上述第(7)至第(9)種情形下,由於申請人及其申請前後有兩個,所以,法院駁回破產申請均涉及到一個問題,即,法院駁回的破產申請是前一申請人的申請?還是後一申請人的申請?或者是前後兩個申請人的申請?如駁回的是後一申請,可以上訴的是後一申請人;如駁回的是前一申請,可以上訴是前一申請人;如駁回的既有前一申請也有後一申請,則前一申請人和後一申請人都可以上訴。 以第(7)種情形為例,筆者認為,前一申請人是債權人,其申請是破產清算申請;後一申請人是債務人,其申請是在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後的重整申請。這兩個申請的法律性質不一樣。前一申請是以破產清算形式提出的破產申請,後一申請是在法院受理該破產申請後就破產清算形式轉換為重整形式的申請。當法院在宣告破產前駁回破產申請的,法院駁回的首先應當是前一申請,因此,前一申請的申請人即債權人應當有權對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提起上訴。與此同時,雖然債務人提起的申請雖然不是破產申請,而只是將破產清算形式轉換為重整形式的申請,但由於債務人的這一申請是建立在確認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基礎之上,所以,對於法院在宣告破產前駁回破產申請的,債務人也應當有上訴權利。 無論是債權人上訴,還是債務人上訴,筆者認為,其上訴請求均應當是請求法院撤銷裁定,繼續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審理。法院駁回破產申請前,債務人是破產清算的,應繼續破產清算審理;是重整的,應繼續重整審理;是和解的,應繼續和解審理。二審法院可以支持申請人的上訴請求,但不能因此而改變債務人的破產形式。【延伸閱讀】公司章程投資公司是做什麼的?最新公司法全文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貳』 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被裁定駁回以後是否可以上訴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當然,當事人除向法院申請再審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因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如經審查,檢察院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並提出抗訴後,人民法院也應當進行再審。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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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叄』 民事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法院會判決嗎
結果就是勝訴或者敗訴,二審視情況可以開庭審理也可進行書面審理,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
勝訴:審理後作出判決依法改判或者是裁定發回重審;
敗訴: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
『肆』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伍』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沒上訴原告算敗訴嗎
駁回起訴,如果原告不上訴,不能算原告敗訴,因為駁回起訴屬於程序上的處理回,不是實體上答的判決。
駁回起訴的原因,可能是雙方的主體資格有問題,也可能不訴訟的請求不屬於法院的管轄范圍。
駁回起訴後,原告還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
『陸』 民事案件沒有上訴但再審被法院駁回,檢察機關是否受理申訴稱沒有上訴的理由是當事人沒有收到一審判決
1、檢察機關必須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原審有錯誤,就會受理;如果認為原審沒有問題,就不會受理。與一審是否上訴沒有關系。
2、申訴,是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建議再審的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抗訴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柒』 民事起訴被裁定駁回起訴後該怎麼辦
上訴
『捌』 法院民事訴訟裁定書結被駁回,解釋理由是此案件屬於刑事訴訟,立案到出結果歷時快半年,我不服,該怎麼辦
估計是法院民事訴訟裁定書,以屬於刑事案件,不是民事糾紛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專起訴。屬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玖』 民事糾紛二審駁回就不可以上訴了嗎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如果二審敗訴不可以上訴,但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具體規定如下
: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