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怎麼辦
1. 我該怎麼辦法院要駁回我的訴訟請求,在已經立了案的情況下。
法院這撈子不好說,但是如果他說經理不適格就按律師說的撤銷對經理的訴訟請求。起訴法院這么說是對的。經理不能作為被告,不管錢在經理還是在掃廁所大媽手上,只要起訴法人給錢就行了,錢在誰手上不重要。
經理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存在什麼缺席判決的問題了。
至於現在怎麼辦,就告法人就是了,訴訟有6個月的訴訟時效,但不排除有單位會利用法院拖延訴訟時間。
祝你好運。
2. 如果民事案子到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一次不服怎麼辦下一步看可否通過向省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提出抗訴
可以,根據民訴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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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審查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分、州、市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也可以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案件。
3. 起訴了找不到被告法院駁回案件我應該怎麼辦
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為理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駁回行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 高院駁回審後,怎麼辦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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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5. 法院二審駁回一審正確判決,我怎麼辦
你可以申請再審,至於行賄受賄,你得掌握證據,不能亂說,不要因為你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就胡亂栽贓。
6. 請問:已申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不服該怎麼辦
只要你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證據。你還可以繼續去申訴。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訴。但如果你沒有新的強有力的補充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不予受理。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7. 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執行局發了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回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答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8. 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我又沒新的證據該怎麼辦
你沒有證據,支持不了你的訴訟請求,法院當然可以這樣做了。
9.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版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