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駁回
① 已經收到工傷認定書,但是單位不認可認定結果,要求工傷復議,有多大可能駁回原認定結果
「下來電梯復在電梯口意制外摔傷」,這句話你解釋一下,意思不大清楚。
我的理解是你先是到了公司,發現還沒到上班時間,然後自己又下來了,這時就摔傷了,是吧?我個人認為是否屬於工傷,最重要的是你下來干什麼,如果目的與工作有關,那麼屬於工傷,如果與工作無關,那麼就不屬於工傷。因為這時既不是工作時間,也離開了工作場所,如果目的也無關的話那肯定不符合工傷條件。
如果你是在15樓出電梯,往公司走的途中摔傷,死板按理論的話這不屬於工傷,但是法律在這方面會稍微偏向勞動者,對於單位場所和工作時間這兩個概念有一定的延伸。首先場所不會僅限於你單位租的那幾間辦公室,走廊甚至整個大樓都可以認定為工作場所,為了上班而合理必要的預備時間也可以算工作時間,你的目的是去單位工作這也符合工作目的。所以你這個事情認定為工傷我想應該是沒問題的。
② 工傷認定機關拒不做出受理不受理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部門必須在提交工傷認定材料60天內認定是否工傷。
若工傷認定機關拒不做出受理不受理決定,可以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情況。如果工傷認定機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違法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受理。
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情況如下: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者已退休或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者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勞動者已經退休了,對於這樣的情況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屬於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屬於非法用工,這一類都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使用非法僱傭的童工等嚴重問題。
6.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的不屬於勞動關系調整,不能申請。
7.勞動關系的確認不明確的。
③ 申請工傷被社保局駁回申訴期限是多久
申請工傷認定被人社局駁回,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為60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6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 工傷鑒定不服,可以申請再鑒定嗎那麼這個申請勞動局認為理由不夠充分,可以駁回不再鑒定嗎
不行!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一般來說,工傷鑒定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具體要求的材料有地區差別,在這里不誤導你了,你最好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一下最好。 個人觀點,供參考。⑤ 工傷認定駁回後在多長時間內可以再次認定
不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但對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社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社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⑥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一審駁回二審會怎樣: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行政訴訟法》
第八內十九條容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⑦ 第一次申請工傷被駁回後,第二次申請超過一年是否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不能超過受傷一年,否則就不受理了
第一次被駁回,應該馬上申請行回政復議
《工傷保險答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⑧ 工傷認定中可以用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工傷認定的條件的,或者屬於排除工傷的法定情形的,可以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⑨ 不服工傷認定駁回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工傷認定是行政行為,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只能進行行政訴訟,不能進版行民事訴訟。
《工傷保權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