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駁回管轄權異議
『壹』 仲裁委員會駁回答辯期間被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書後期間應如何計算
對於仲裁委員會駁回管轄權異議,由於仲裁一裁終局的特定,決定了其從送達之日生效。
但是如果你對此不服的話,可以申請到仲裁機構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仲裁條款效力進行裁定。
另行,你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絕對不能對糾紛實體進行答辯,否則,就是沒有管轄權,但是由於你的答辯,你處理就變得名正言順了。
『貳』 仲裁管轄異議駁回怎麼救濟,還是等裁決下來再去撤銷呢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們只能服從。
『叄』 勞動仲裁的管轄權異議,依據具體是哪個法條一時找不到了
我國《勞動爭議調抄解仲裁法》第襲二十一條針對仲裁的管轄做出了明確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肆』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口頭駁回嗎
不行,依法勞動仲裁委員會必須出具書面裁定書。
『伍』 勞動仲裁委駁回管轄權異議申請可以不下文書嗎
請查閱你所在省出台的關於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細則,江蘇的規定是要求五日內書面決定的
『陸』 區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對管轄權異議的決定,怎麼救濟去市級的勞動仲裁委申訴還是法院起訴或上訴
先去該區的,如果他不受理,就去上一級的提起仲裁
『柒』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可否上訴
第一個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得到裁定的,對裁定結果不滿,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
但目前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在「第十四條」似乎給了異議人(被申請人)一條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可是,尋求前述救濟途徑的前提,僅是「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形,而「當事人適時提出管轄異議而不服勞動仲裁機構駁回其管轄異議的裁決」的情形並不涵蓋其中。
綜上,由於立法的缺失,個人覺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銷裁決了。
第二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了,不像人民法院,有基層院和中院、高院、最高院的設置。
『捌』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是什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時,而向該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仲裁委的管轄范圍: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提出期限: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玖』 怎樣應對勞動仲裁對方提管轄權異議
注冊地和工作地都有管轄權,注意一下管轄權異議的提交時間,要在收到應訴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超過了時間仲裁委可以不受理!受理的話只能盡快崔仲裁委出裁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