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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審駁回起訴的上訴狀範文

發布時間: 2021-02-14 08:13:44

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駁回狀怎麼寫

駁回起訴行政上訴狀 都有一定的規范性要求,非專業人員簡單說了也不好掌握,建議最好請相關專業人員書寫為好!

㈡ 對於駁回起訴的案件如何寫上訴理由

駁回起訴,一般是主體錯誤。要麼是原告主體錯誤,要麼是被告主體錯誤。所以,上訴理由可以如下: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例如:是被告主體錯誤)民訴法第108條關於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於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根據最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是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的,所以原審法院關於訴訟費的裁定也是錯誤的。
不知道有無幫助,祝好運。

㈢ 如何撰寫針對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

專業律師代寫法律文書

㈣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㈤ 駁回起訴的裁定書上訴請求怎麼寫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判准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㈥ 民事訴訟一審後,被告要上訴,上訴狀怎麼寫

審理後對判決不服,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6)撤銷一審駁回起訴的上訴狀範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㈦ 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模板如下,您可以參考參考。
針對民事糾紛,如果一審法院最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話,當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就需要寫一份上訴狀,那麼這個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如何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託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於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5101.40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1275.35元,共計6376.75元;
三、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1459.23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364.80元,共計1824.03元;
四、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4875元;
五、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後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並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於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規定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 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㈧ 一審原告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怎樣寫上訴狀

一審原告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在法定許可權內,可以上訴。上訴狀格式: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或「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

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後列寫被上訴人。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後,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型大小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型大小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弧註明「系……(字型大小)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型大小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麼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對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俯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做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後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製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本上訴狀副本 份; 物證 (名稱) 件; 書證 (名稱) 件; 證人證言 (姓名)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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