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駁回起訴狀能否上訴
A. 已經裁定駁回起訴,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玩失蹤的話呢,就向有關機關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只要一段時間後不出現,婚姻狀況就自動解除了!呵呵!
B. 行政訴訟被駁回起訴後,能否提交新證據重新起訴
這個問抄題行政訴訟法襲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作了說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C.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二審久拖不理,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我上訴了,上訴狀交給一審,可快過半年了,法院沒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違規的,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舉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D. 原告對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可否上訴
答:依訴訟法理,除合並審理的反訴等情況外,一個訴訟一般只有一個獨立的訴。獨立之訴由訴的主體、訴的標的、訴的理由三部分組成。訴的主體是訴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追加被告是對訴的主體的補充。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原告追加被告與立案時原告提交法院的訴狀中的起訴內容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訴。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原告對此類裁定享有上訴權。
E.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內意見中的相容關規定是可以再進行起訴的。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些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里有一個點要說明,如果你不能接受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是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在現階段雖然需要改進的地方還很多,廣大公民是有申述權力的,只要我們走好法律程序。
F. 蘭州安寧法院駁回起訴狀,我上訴去那裡
駁回裁定里有,上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G. 追加被告被駁回能否上訴
經審查,李某並無充足的證據證明張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合夥關系,故法院以李某申請理由並不充足,申請無理,裁定駁回了李某的申請。 【評析】 就此裁定,李某是否享有上訴權利? 筆者認為,原告李某享有上訴權。從訴訟法理上講,法定時限內追加被告是原告起訴行為的延伸,是對立案時遺漏訴訟主體的合理補充,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性質上是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請被駁回,原告有權援引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給予原告上訴權,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訴訟對象的決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導權,又可避免產生訴訟資源的浪費和不必要的訟累。 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具有法律依據。 對此裁定賦予上訴權,更有利於維護原告的訴訟權利。原告在訴訟啟動之時並非要求完全固定起訴內容,而是允許原告通過追加當事人、變更訴請等方式予以補正,其訴訟的行為應允許有時間跨度。故在提交訴狀時,原告的起訴行為並未徹底完結,而後追加被告是起訴行為的合理延伸,不能簡單地將起訴行為等同於訴訟程序的啟動,將追加被告行為排除在起訴行為之外,認為追加行為是行使實體意義的訴權,進而剝奪原告就此應享有的上訴權。從法律精神上講,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是尊重、維護原告訴權的客觀要求。 從審判實踐效果上講,賦予此類裁定上訴權利大於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追加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此時的審查與當事人實體權利有一定聯系,但仍應當以程序性審查為主。故寬松地把當事人納入司法保護的視野,不輕易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並允許原告對駁回裁定上訴,系更大地維護當事人的訴權。
H. 起訴被駁回(主體不符),上訴狀怎麼寫還是原來的可以嗎
看得不太明白,更改主體是什麼意思?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不管法院是裁定原告不符還是被告不符,原告或被告都可以上訴,因為上訴是法律賦於當事人的權利.如果起訴被駁回後更改了原告或被告,那隻能另行起訴了.
至於裁定的上訴期限,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第二款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I.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9)被駁回起訴狀能否上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J. 寫錯2字的起訴,被駁回,還可以重新起訴嗎
1、法院駁回你父親的訴訟請求是不正確的,除非已向你父親指明筆誤處,而你父親執意不改。
2、當然可以繼續上訴。
3、仍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如果是勞動糾紛,應當先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