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變更訴訟請求駁回
1.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1)原告變更訴訟請求駁回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如果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怎麼收取
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產生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當並且全部收取。
3. 我是被告 原告的變更訴訟請求我可以不同意嗎
(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所以,准許撤訴的裁定不能上訴,上訴沒有法律依據。二,如果現在有新的證據,可以重新起訴。假如一審同意撤訴後法院給出裁定您只能有新的證據才能起訴。追問:我是被告.原告以以一審法院誤判為由重新在一審法院起訴.我怎麼??回答:從表面上看,上訴人上訴時針對的是您。但是,由於當事人在訴訟在地位和權利的限制,上訴人上訴時實際針對的對象是一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及一審判決。由於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並不是針對一審訴訟的相對方,而是針對一審法院。因此,除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外,如果一審判決被否定(改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那就證明一審判決是錯誤的。補充:所以對方要求重審的可能幾乎沒有!追問:我是被告..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又上訴至中院.後又自己撤訴..現在又重新在一審法院起訴我.要怎麼??回答: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並不是針對一審訴訟的相對方,而是針對一審法院。所以我認為重申的可能性是沒有的追問:我是被告.一審法院是全部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不服又訴至中院..後又自己撤回訴訟..現在又以一審誤判為由重新起訴我..我該怎麼???謝謝回答回答:您無需怎麼!因為假如他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審是誤判,您著急也是沒用的!更不能因為對方要求重新審理而主動去和對方交涉。這等於沒把您送上法庭,您自己就等於認輸了!在說他要告您現在就等於是告一審法院!所以中院在沒能確認對方的足夠證據是不會接受他的重新再審的要求的!所以我認為重申的可能性是沒有的!希望您對此事稍安勿躁!不要過分的擔憂!回答完畢呵呵!
4.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不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變訴訟請求,可以反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1、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原告變更訴訟請求駁回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舉證期限分當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兩種情況,不知你的案子屬於哪種情況。總之,只要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原告就可以改變訴訟請求。被告沒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民事訴訟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准;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准。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流程:
1、當事人要求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出(開庭三日前不包括開庭當天和開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為開庭之日,則開庭三日前為含星期一在內的星期一之前)。
2、當事人應當提交一式兩份的申請書,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對方當事人。
3、通知對方當事人領取申請書副本和新的證據,並給予被申請人10日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4、10日答辯期從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如果給予被申請人10日答辯期後已經超過了開庭之日,應當到排庭人員那裡重新排庭,並製作改期開庭通知書,將開庭通知書一並送達至雙方當事人。
5. 訴狀中前後要求不一致,被告可要求駁回訴訟請求嗎
訴狀一般包括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致送的法院及原告簽名、日期等內容。原告的訴訟請求以「訴訟請求」部分列明得為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還可以放棄或變更。即使有所謂原告的訴訟請求前後要求不一致,法官也會要求原告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告雖然可以提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要求,但法院不會據此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6. 一審法院沒有書面要求我變更訴訟請求就駁回我訴求符合法律程序嗎
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而不是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准。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徵用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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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 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民事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點: (1)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 (3)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8. 原告訴訟請求不當,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
沒有具體規定,根據訴訟請求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法通則》
:
一、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
二、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根據
9. 什麼叫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指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適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類型判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判決形式,它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原告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同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隨著法律或政策的變化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也不宜作出維持判決。
(4)其他情形。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不能或不適宜作出其他類型的判決,而原告的訴訟請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總之,其原因可以概括為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存在瑕疵,而該瑕疵不是法院有權解決的或者不是法院在本案中有權解決的。
10. 駁回訴訟請求後能重新起訴嗎
不可以,一事不再理。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原告變更訴訟請求駁回擴展閱讀: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也指出: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
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准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後,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