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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駁回一審法院

發布時間: 2021-02-12 22:41:29

Ⅰ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份請求,二審法院是否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裁定撤消一審法院的裁定後,依法應當發回一審法院審理,二審法院不可再次裁定訴。

Ⅱ 民事案從二審法院駁回一審法院重審幾次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要求重審,是什麼意思,我方該怎麼辦
我方(一、二審被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一套平房,幾年後一「房主」要求我方返還原物。我方拒絕其要求,於是將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該「房主」之後已經過三到手才賣與我方。 一審中由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合理(原告也是從別人手中購得,但其提供的購房協議和收據的出具時間不合常情,收據在購房協議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時陳述先簽協議後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購房時的房主去向,導致無法證實其所有權的真實性。 二審仍認為其證據不足,駁回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要求一審法院重審。 那麼一審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我方是否可以申請法院不予立案?

Ⅲ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3)法院二審駁回一審法院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Ⅳ 一審勝訴二審勝訴然後走到中級人民法院直接給駁回了這是什麼原因

按照我國的法律二審終審制,第2次勝訴後就不可以再到別的法院進行起訴了,如果起訴的話,當然是要被駁回的。

Ⅳ 二審法院駁回重審,一審法院是否要調換法官

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從頭開始。

提示:一般情況下不是原來的法官,重新組成合議庭;

Ⅵ 「二審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所以一審法院的法官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問題」這種說法對嗎

上述問題的說法肯定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可以說明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有可能存在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所以,上述問題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Ⅶ 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如何處理

二審法院對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7)法院二審駁回一審法院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Ⅷ 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看清楚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什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Ⅸ 法院二審駁回一審正確判決,我怎麼辦

你可以申請再審,至於行賄受賄,你得掌握證據,不能亂說,不要因為你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就胡亂栽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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