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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後重新起訴嗎

發布時間: 2021-02-11 13:54:18

1. 駁回訴訟請求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可以。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版原權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指法院對原告的訴請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規定,「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及訴訟請求重新起訴,若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

2. 法院判決證據不足駁回起訴,還能再次起訴嗎

可以再次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回一十二條 裁定答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 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後能從新起訴嗎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對於這類案件應如何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統一。通常有三種情形:1、動員原告撤訴,之後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採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願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於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只有根據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於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並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其權益並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系並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並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筆者另認為,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4. 駁回訴訟請求後能重新起訴嗎

不可以,一事不再理。請參考以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4)駁回起訴後重新起訴嗎擴展閱讀: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也指出: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

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准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後,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5. 民事案件被駁回起訴還可以再起訴嗎

找律師咨詢一下
看看駁回起訴裁定的理由是什麼
是不適合做原告
還是沒有證據等,咨詢好再決定是否起訴

6. 駁回起訴後原告還能起訴嗎,有新證據後能否再次提起民事訴訟

駁回起訴後,原告還能再次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版和國民事權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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