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鑒定人出庭法院可以駁回
㈠ 法院不讓鑒定人出庭做出判決怎麼辦
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過了上訴期提起申訴。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1年5月21日 青高法[2011]106號)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活動,保證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鑒定人是指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鑒定人出庭作證是指人民法院因案件審理需要,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就鑒定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並接受質詢的活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鑒定人出庭作證,可以應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檢察院提出,也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自行決定。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檢察院提出鑒定人出庭作證,應當在開庭十日以前書面提出。
人民法院對於提交的鑒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應當審查其申請理由和擬作證的事項等。對於不予准許的,應通知申請人(通知書式樣見附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
(一)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二)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三)鑒定文書闡釋不清或存在明顯矛盾的;
(四)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材料相反或存在嚴重分歧的;
(五)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後,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向鑒定人送達出庭通知書。
出庭通知書上應註明需出庭鑒定人姓名、鑒定文書編號、案件當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和擬作證事項以及到庭作證的時間、地點和出庭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七條 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突發疾病、病重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三)因其他特殊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未出庭的鑒定人對有關異議或事項作書面答復。
第八條 鑒定人出庭作證時,法庭應當核查以下內容:
(一)鑒定人的身份;
(二)鑒定人的執業資格;
(三)鑒定人是否為該鑒定結論的鑒定人;
(四)鑒定人是否存在迴避的情形;
(五)其它有必要核查的事項。
第九條 當事人(控辯)雙方對鑒定人發問時,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首先由提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一方發問;發問完畢後,由對方發問。
當事人(控辯)雙方的發問應當圍繞鑒定依據的材料以及方法、步驟、分析、結論等與鑒定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 對於當事人(控辯)雙方的發問,一方認為不當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作出支持或駁回的決定。
審判長認為發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內容與鑒定無關或重復的;
(二)以誘導方式發問的;
(三)威脅鑒定人的;
(四)損害鑒定人人格尊嚴的;
(五)有損鑒定人合法權益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應當事人申請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就鑒定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
第十二條 當事人(控辯)雙方、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發問或詢問完畢後,審判人員可以就與案件有關的鑒定問題詢問鑒定人。
第十三條 應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等必要費用,由申請方先行墊付,人民法院代為收取。
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上述費用在人民法院業務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人的住址和聯系方式等個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並在其出庭作證期間予以必要的人身保護。
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對鑒定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未經人民法院同意,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遇有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情形,應當及時報省高級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當事人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嗎
當事人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質詢。
第60條規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
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1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因此,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
(2)申請鑒定人出庭法院可以駁回擴展閱讀:
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承擔問題:
由於新民事訴訟法對於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承擔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以下兩種不同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鑒定人員出庭作證所需交通費、住宿費等應由原告方預付,法院可以代收,並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適用證人出庭作證規則即「誰申請誰預付」,由申請鑒定人出庭的當事人預付。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是作為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申請人,因此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預先交納鑒定人的出庭費用。
㈢ 法庭對哪些迴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規定: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㈣ 開庭時申請司法鑒定人員到庭如何質證
1、質證程序的啟動
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可以由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庭。
2、出庭通知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後,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司法鑒定人送達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鑒定人按出庭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時間准時出庭,並向法庭提供鑒定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這也可以稱之為資格審查程序。首先,審判人員傳司法鑒定人到庭;隨後,審判人員審查司法鑒定人的身份信息、執業資質等情況;再後,審判長告知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出庭質證
申請出庭作證或質證方首先向鑒定人詢問,然後由對方詢問,法官只在必要時對鑒定人作一些補充性的詢問。鑒定人在法庭上必須陳述所作鑒定結論的根據、過程和科學基礎,回答相關各方提出的疑問,司法鑒定人在法庭上對案件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照法律程序對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提出的有關問題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如實回答。
5、核對筆錄
法庭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宣布鑒定人退庭時,鑒定人即可退出法庭並在庭外等候,待庭審結束後核對庭審筆錄、簽字。鑒定人對質證筆錄應仔細閱讀,如果沒有錯誤,即可簽名。如有錯誤,提請法官改正筆錄。筆錄改正後,再簽名。
㈤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法院能否駁回
很少可能
㈥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駁回申請鑒定的申請,要求具體指出適用的法律條款
按實際情況,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版鑒定的申請的情權形。另外,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㈦ 我向法院提出的「駁回被告重新鑒定申請」的申請,是否支持,法院是否應下裁定
法院給出的同意對方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合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准、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法院應給你申辯反駁理由的機會,但實踐中不用給你出裁定的
㈧ 當庭申請重新鑒定被法院駁回,能否提異議
請問您說的是哪方面的鑒定?證據鑒定還是傷情鑒定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