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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駁回

發布時間: 2021-02-10 21:55:50

❶ 極度厭惡什麼什麼啊,為什麼行政機關重復駁回你的申訴,就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求解

行政機構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該行政行為已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確認維持,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者訴訟,而確定地生效了。這樣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提起申訴被駁回,自然法院不應再受理,否則就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❷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2)行政機關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❸ 行政復議實施條例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形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
第四十八條版有下列情形之一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❹ 行政復議駁回不服怎麼辦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1、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案件。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爭議案件。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審計爭議案件。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經營者集中案件。
《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❺ 行政復議申請被駁回被告是誰

復議機關,駁回的,相當於維持。《行政復議法》中,沒有駁回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❻ 何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重復處理行為是指以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或者申訴,對原有的生效版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權任何改變的二次決定。重復處理行為實質上是對原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並沒有新形成事實或者權利義務狀態。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引起重復處理行為的條件是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了申訴,並且這里的「申訴」行為不是申請復議行為,而是指當事人在超過復議申請期限和起訴期限的情況下,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不服而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訴。
人民法院不受理重復處理行為的主要原因是維護公共行政的穩定性和效率。如果這駁回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具有可訴性,任何公民都可以不遵守復議和起訴期限,都可以用最簡單的申訴啟動訴訟程序,法律規定的救濟期限也就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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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訣定能否駁回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或法院予以撤銷。一般行政處罰作出後,會給予當事人行政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你認為行政處罰不當,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上述兩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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