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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小產權房

發布時間: 2021-02-09 02:52:33

⑴ 小產權房的買賣出現爭議時,法院會受理嗎如果受理,對房東的產權會造成什麼影響

我們所說的小產權房,是指現在風靡的,不具有授權房地產許可證的政府、部版門,為了吸引權投資,增加當地的財政收入而自己搞的一個所謂的「小產權證」這個東西。這個現象在城市地區一般是不會存在的,多存在於新農村發展速度較快,或者是有的所謂明星村。就現在的法律規定來看,無權政府這樣做是一種越權,有權政府是有權撤銷的,但是目前為止這個事情還沒有聽說被撤的,畢竟來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法律角度來看,小產權房絕對是違法的,現在法律雖然沒有明確的禁止,在現在農村土地不能進入土地市場這個口子國家還管的死死的,所以從這個渠道取得的所謂小產權房,是絕對的違章建築。如果說官司打到法院,這就是一個混合型的行政訴訟,而不是純粹的民事訴訟或者純粹的行政訴訟。核心的觀點是:房東取得的所謂的小產權房所有證,純粹就是一個違章建築,那個證純粹就是一個違法發放的行政許可,是要被宣告無效或者是撤銷的,你想想後果就知道了。房屋所有權是絕對取不到的。所以就目前來看,我勸你不要貪圖小便宜,買所謂的小產權房。

⑵ 標的房屋訴訟中被拆遷(已被拆遷),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上訴。
【解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一款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一)。。。(二)。。。(三)駁回起訴(四)。。。。。。(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第二款規定,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⑶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來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源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⑷ 小產權房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小產權房屋買賣交易中出現糾紛,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同時對於涉及小產權房歸屬及內容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紀要: 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⑸ 賣小產權房給城裡人房價上漲想毀約被駁回

賣小產權房給城裡人房價上漲想毀約被駁回

舊村改造得房兩套賣房後悔主張合同無效

2009年4月3日,一紙終審判決讓王強(化名)想收回房子再賺錢的「好夢」碎了。

事情還要從2005年說起。這年12月,王強所在的村進行舊村改造,村委會跟王強簽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隨後,王強得到兩套二居室樓房。

王強妻子曾經的同事孫林(化名),聽說王強拆遷得了兩套房子,就與王強協商購買其中的一套。王強一想,反正也住不了這么多房子,賣了還能賺點錢。

雖然王強是農村戶口,孫林是城鎮戶口,但王強所在的村村委會、黨支部兩委班子對於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產權樓房並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對王強賣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2006年1月,王強與孫林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王強為原房屋產權人(小產權)。經雙方協商,產權人王強願將本套房屋的所有權賣給孫林。本房屋的出售價格為135000元。本房屋屬於小產權房屋,買受人應遵守當地村委會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隨後,王強與孫林履行了該合同,房款兩清。

哪知天有不測風雲。房子賣了以後,當地的房價卻一路飆升。

2008年4月,王強以國家禁止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屋,且孫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轉讓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為由,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讓孫林騰房。

孫林對於被訴一事認為,簽訂合同時,雙方明知該樓房是小產權房。而且,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完全自願的,房屋已經交付完畢;經過兩年的時間,該房子已經有很大的升值。孫林辯稱:「王強是受利益驅動才起訴我。法律不應支持這種見利忘義、背信毀約的行為。我保留進一步追究王強的濫用訴權的行為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權利。」

庭審中,法官問孫林房屋的現狀如何,孫林氣憤地說:「我買房後進行了簡單裝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強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騷擾租房的人,說他才是真正的房東,要把租我房的人趕走。現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

自願買賣小產權房被法院認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王強與孫林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已經明知該房屋為小產權樓房;對小產權樓房是否可以轉讓,當地村民委員會並沒有具體的限制性規定。王強與孫林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內容並未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且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價款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該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已實際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王強要求確認其與孫林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孫林退房的請求,理由不充分,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強的訴訟請求。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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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關於小產權房案件是不是要駁回起訴

最高院規定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實行登記制度,即使是小產權房也需要登記立案, 《最高人民內法院容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

⑺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⑻ 二審的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怎樣的情況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專4、不屬於人民法屬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⑼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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