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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離婚訴訟對被告有什麼不利

發布時間: 2021-02-07 20:23:00

A. 男方起訴離婚被駁回後女方再起訴離婚會對女方不利嗎

感情不和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誰提起只是原被告身份的問題,沒什麼不利的。

B. 被告因刑事犯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訴訟請求,半年後也就是今年一月

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處理因一方違法犯罪被判刑、勞動教養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應在堅持婚姻自由的原則下,既要考慮違法犯罪的性質、嚴重程度、刑期長短,又要考慮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以及婚姻目的、家庭職能的正常實現,還要有利於罪犯的勞動改造和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等因素,分別情況區別對待:

(1)對原告憎恨對方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堅決要求離婚的,即使被告服刑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夫妻難於和好的,應准予離婚。

(2)一方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另一方不願意等待而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3)一方所犯的是強奸、重婚、虐待、遺棄等罪.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4)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後感情不好,雙方在一方受處罰前已有婚姻矛盾,一方犯罪後夫妻感情更加惡化,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5)一方被判較短刑期,或偶爾犯罪、過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現,雙方感情較好的,可調結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6)對未決犯的配偶提出離婚的,一般暫緩處理。

(7)對違法犯罪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可藉此進一步做好原告的改造工作,勸其撤訴或判決不準離婚。

C. 起訴離婚後法院駁回,被告半年不回家,對孩子構成遺棄罪嗎

你好,這種情況還構不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版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權,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D. 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如何處理,離婚案件被告不

您好:
近年來,離婚糾紛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人未到庭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二種情況,一是找不到被告,被告未到庭;二是能找到被告,但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被告未到庭,就不存在調解的條件或可能,導致人民法院審理工作難,判決離婚難,甚至某些案件直接判決不準離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張印富律師認為,如果被告未到庭就不判決離婚,對原告是一種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於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一、對於找不到被告的離婚糾紛案件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 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這對於那些缺乏家庭責任感、不辭而別、故意規避法律的被告者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法律約束;而對於原告一方來說也是一個很好的法律救濟,及早解決婚姻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對雙方都是一個解脫。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缺席判決應當慎重。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蹤未滿兩年,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失蹤未滿2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此種情況應當說服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
二、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離婚糾紛案件
對於此種情況,也有兩種表現:一是被告拒絕簽收開庭傳票,二是被告收了開庭傳票而拒不到庭。對於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於後者可以二次傳喚。二者均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由於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但現實中由於被告出於不想離婚或離婚後小孩照顧問題等原因考慮,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員,法院工作人員很難對其拘傳。對此情況下,某些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很明顯這種裁決對原告很不公平,也會助長有此類心態的被告千方百計地躲避。張印富律師認為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應訴,可以視為其自動放棄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從而缺席判決准予離婚。當然,此種情況下,對於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可以待被告出現後,由原、被告另行協商或起訴處理,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E. 離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被告應如何上訴

當事人應該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版事訴訟法》第一百六權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F.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與被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沒有支持離婚

G. 律師進,原告因為撤訴不滿6月起訴離婚,今天收到裁定駁迴文書了,為什麼法庭書記員說被告不會有此文書...

因為這是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定,既然是不予受理,那麼也就不存在被告,也尚未引起訴訟程序,被被告而言毫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沒必要通知。

H. 法院直接駁回原告離婚訴訟,原告是否半年後從新起訴離婚,被告今後是否要從新請律師辨護

已經駁回離婚請求的來,自半年後任一方再起訴離婚的,法院會直接判離婚,基本如此,沒必要請律師了。
除非起訴離婚的是男方,而女方已經懷孕或者還在哺乳期且不同意離婚,這時候也沒有必要請律師,因為法院不可能判決離婚。

I. 被告離婚訴訟駁回書怎麼寫

答辯人:***,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年**月**日,答辯人收到**市**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並沒有將案件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二、答辯人不同意將婚生女***交由被答辯人撫養。
首先,***是女孩子,已經10周歲多,讀五年級,處於青春期,正是課業負擔日益加重與個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關鍵時期,需要家長給予更多的陪伴與照顧。可事實上,被答辯人本人長期在外打工,甚至時常出國打工幾年都不回家,倘若將***交由被答辯人撫養,實際上被答辯人本人根本無法承擔起照顧女兒的職責,最終的結果就是將孩子丟給被答辯人的父母,但兩位老人現畢竟上了年紀,照顧孩子會越來越吃力。考慮到兩位老人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來無法有效負擔起對孩子生活的照顧與學業輔導,更談不上對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與引導。答辯人作為***的母親現長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會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陪伴與照顧孩子的成長。因此,答辯人認為孩子的撫養權交由自己,會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辯人並非像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言的那樣對孩子不聞不問,缺乏承擔作為母親的責任。而事實情況是這樣的,答辯人因婚後至今只生育有***一個女孩,被答辯人及其父母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時常為了生育二胎一事爭執不休,家庭關系日趨緊張。孩子出生後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辯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積累的錢支付的,被答辯人收入明顯高於答辯人,卻鮮有在孩子身上花過錢。
綜上,答辯人已長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照顧關心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撫養權歸於答辯人一方更為妥當。
三、關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的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出的位於**市**路**號商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用婚後夫妻財產去購買時,答辯人並不知情,且被答辯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隱瞞的嫌疑,有剝奪答辯人合法財產的主觀故意。答辯人認為,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理應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及的商鋪,還有一些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還有如下事項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予以支持。
首先,關於拆遷房屋的問題,因答辯人婚後將戶口調到了被答辯人處,在農村拆遷房屋登記時,答辯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實情況的基礎上,予以採納,從而維護答辯人合法正當的權益。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離婚案件的答辯狀範本,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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