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法
Ⅰ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分別是指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
Ⅱ 行政訴訟法規定駁回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Ⅲ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應如何引用法律條文
我們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對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件的法律條文引用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同志認為可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找出應當引用的相應條款之後,再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該條之規定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請問這種觀點是否正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的,予以駁回,即對其實體權利不予保護。有的是法律明確規定了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具體情形,如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人民法院經實體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條文作出相應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我們認為,你們來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條文的方法是正確的。
Ⅳ 民事訴訟法:裁定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啊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階段發現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在案件受理後,進入審判階段,但是經過審理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採用駁回起訴。
這是在不同階段採取的裁定。
Ⅳ 行政案件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同樣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Ⅵ 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內在審理過程中,發容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它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階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起訴的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訴訟行為。它發生在人民法院審查起訴階段。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Ⅶ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有沒有具體法律條文作出詳細規定謝謝!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之前,因為起訴方提起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或者其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版,裁定駁權回。
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在受理之後,因為證據不足或者訴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判決駁回。
具體規定請查閱民事訴訟法。
如果覺得我回答的還可以,就給個最佳答案鼓勵鼓勵吧!
Ⅷ 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
依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可以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Ⅸ 民訴法全文駁回起訴發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版案有直接利害權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