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
A. 法院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會通知案外人嗎
法院駁回案外人異議要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回送達案外人的。
B. 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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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C.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後,案外人向檢察院申訴,法院應否該中止執行
法院會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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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D.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條件是什麼,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根據對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了解,就受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符合哪些條件整理出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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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有哪些 謝謝!
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只有《民事訴訟法》第204條(200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25條。
F. 案外人查封異議被駁回 可以提執行異議嗎
查封異議指的就是執行異議吧,你可以提執行異議之訴。
G. 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為什麼還要起訴
所謂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有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並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針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判決、裁定中的部分裁決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涉案標的產權有爭議,涉案財產共有人的存在等等,這些都可能引發執行異議的產生,當事人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結合案件的事實,綜合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異議的規定,如果執行異議符合,則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若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的中涉案標的提出的,對於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訴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
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外的權益提出的,則當事人可以對人民法院執行異議的駁回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裁定能否提起訴訟,關鍵是確定涉案標的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如有關,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即對原判決、裁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否則,當事人可以就該執行異議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H.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駁回後,該怎麼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我買的單位的二手房,由於沒有土地證,只有房產證,而不能過戶,現在只有房產證和買賣協議,現在原房主與別人有經濟糾紛,法院就下了執行載定書,然後我就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半個月後法院駁回了我的異議,並限我在15天內向本法院提交訴訟,我該怎麼寫訴訟
I. 案外人對裁定駁回的執行異議能否提起訴訟
所謂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有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回議請答求,並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針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判決、裁定中的部分裁決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涉案標的產權有爭議,涉案財產共有人的存在等等,這些都可能引發執行異議的產生,當事人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結合案件的事實,綜合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異議的規定,如果執行異議符合,則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若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的中涉案標的提出的,對於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訴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 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外的權益提出的,則當事人可以對人民法院執行異議的駁回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裁定能否提起訴訟,關鍵是確定涉案標的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如有關,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即對原判決、裁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否則,當事人可以就該執行異議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J.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0)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具體意義
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