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答辯狀駁回起訴
Ⅰ 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法院說原告超過起訴期限,但是原告確實因為有正當理由原因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之後的程序等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通知你就行。
一般這樣的事情不需要開回庭,你將你的證據和答上訴狀交上去,上級法院審查後可能會直接下裁定。
所以,你只有等~
另外,如果超過起訴期限,是除訴期的話,你有什麼理由都不會成立的。
Ⅱ 法院駁回起訴怎麼辦10日後還可以上訴嗎
駁回起訴超過十天是不可以上訴的,但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那麼超過十天不滿十五天,是可以上訴的。因為法院駁回起訴,用的是裁定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裁定的上訴期為十天: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那麼法律規定法院是要採用判決的方式,判決的上訴期就為十五天。
(2)行政訴訟二審答辯狀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理范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Ⅲ 我公司與別的公司有了買賣合同糾紛他對我起訴,然後我有充分的證據提交了答辯狀,法院會開庭前駁回起訴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 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根據你所提問題,說明你已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因此你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及證據,此種情況法院必須開庭審理後才能作出裁判,如果你提交的證據確鑿,法院開庭審理後有可能作出駁回對方訴訟請求的判決,而不可能在開庭前就駁回對方請求。
Ⅳ 行政訴訟二審完整流程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審人民版法院判決撤銷或權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職權的;
濫用職權的;
明顯不當的。
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Ⅳ 不服中院二審行政判決後向高院申訴被駁回怎麼辦呢
按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二審終審,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可以申請再審的,如果你被駁回的話,請自行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再審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5)行政訴訟二審答辯狀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節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第七十九條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作出裁判。
Ⅵ 行政訴訟二審是書面審,答辯狀可否和一審一樣
行政訴訟中的一審和二審有以下區別:(1)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4)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6)審理期限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二審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即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一個月。(7)性質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Ⅶ 行政訴訟中,二審上訴後,上交起訴狀給原審法院後不久提供被告二審答辯狀和起訴費繳費單,但一直不立案
二審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這個立案指的是卷宗到二審法院的立案。期間何時開庭回,由法官決定。當然,你答可以主動聯系催問一下。###########################################################################律師提示:網上咨詢的判斷僅是依據咨詢者提供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供參考。案情復雜的,最好找律師面談研究處理。因時間精力有限,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撥打,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
Ⅷ 關於行政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問題
可以,也可以補充證據,會發回一審法院,不需要
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Ⅸ 行政訴訟一審上訴到二審,被告不寫答辯狀這樣是不是二審很快就立案了
二審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這個立案指的是卷宗到二審法院的立案。期內間何時開庭容,由法官決定。當然,你可以主動聯系催問一下。###########################################################################律師提示:網上咨詢的判斷僅是依據咨詢者提供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供參考。案情復雜的,最好找律師面談研究處理。因時間精力有限,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撥打,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