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合法性不服駁回起訴
『壹』 當事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如何確定被告
找誰去申請的,告誰就行。
『貳』 在政府網站上向政府部門依法要求信息公開,政府部門在線答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於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7號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並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並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 (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叄』 徵信管理條例法律效力高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 法釋〔2011〕17號 【頒布時間】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並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並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 (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http://bbs.dqdail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7829)
『肆』 咨詢類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駁回怎麼應對反駁
政府信息公開會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維護。絕大多數地方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還處於政策層面,信息公開程度不高,信息公開的隨意性大,缺乏連續性,走形式問題較嚴重。信息公開多以行政權力為主導,而不是以信息權利需求為主導,想公開什麼就公開什麼,想啥時公開就啥時公開,行政部門執掌信息公開的主動權,廣大人民群眾只是政務信息公開的被動接受者。現在公開的攻務信息大多僅限於辦事制度,或眾所周知的價值小適用性不強的信息。而對一些深度信息,如決策程序、決策依據的數據與資源、官員的選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眾關心的信息公開很少,且信息溝通的渠道不暢,公眾對於自己想獲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個單位申請索取,即使知道該單位,但對於自己需要的關系公民個人切身利益的檔案信息,公民無權查閱。比如媒體曾有過報道:張某被迫打,於是撥打110報警求助,但20多分鍾後民警才到現場,打人者已逃走,據查派出所離事發現場步行只需3—5分鍾。事後張某以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張某無法向法院證明其向110報警的時間,訴訟被駁回。現在110接警記錄如需作為證據,只有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辦案單位具體承辦人,持單位介紹信,才能到指揮中心查閱,律師不行。110報警中心認為報警記錄是國家機密,把國家機密擴大化,有規避自己責任之嫌。像這種信息,政府應給公民救濟之道,不然公民的切身利益就難以得到維護。
『伍』 不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能否直接起訴
可以的。只要能夠有證據證明基本的事實即可。行政訴訟,更多的證明責任是行政方。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陸』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是的,《行政抄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柒』 請教法律高手,詳細解答行政確認判決和駁回起訴判決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學者們自己的觀點而已。這個案例中,維持判決和變更判決不能適用是顯而易見的,只存在駁回判決和確認合法判決兩種可供選擇,駁回判決在本案中可以適用,依據是解釋50條第三款,這一規定並沒有明確要求駁回判決的適用只能是既合法又合理,而是要求合法,合法並不合理同樣也是屬於合法,所以僵化地理解為必須合法合理是錯誤的。
至於確認判決能否適用,根據解釋57條,其適用條件是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維持判決不能在本案中適用,前面已經說了。在這種情況之下,駁回訴訟請求可以被看作是不適宜的,因為駁回訴訟請求一般意味著原告的起訴沒有理由,這對當事人而言是比較難以接受的,而確認合法判決只是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上進行確定,並沒有涉及合理性問題,所以並沒有否定當事人的起訴理由,當事人較為容易接受,並且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處罰也證明了其合理性存在問題。所以確認合法判決也是可以適用的。
剩下的就只是觀點的選擇了。
『捌』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逾期不予答復違反了什麼法律哪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能夠當場答復的,答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玖』 對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服,如何復議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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