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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作為第三人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15:47

『壹』 裁定駁回追加第三人申請的民事救濟程序

民事案件,申請追加第三人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
除了復議專,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救屬濟。
法院不同意追加,說明案件與第三人無關。如果有關系的,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都會做工作要求當事人追加,或者依職權追加的。
絕大多數法院可能連裁定都不會下,直介面頭或者做一份問話筆錄,就結束了。
所以,建議放棄吧。

『貳』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2)駁回申請作為第三人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叄』 法院有權駁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若干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肆』 法院不同意我申請單位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怎麼辦

不能復議,但可以上訴。
一、與訴訟中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而不通知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
1、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須是在原、被告的訴訟程序已開始,判決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途徑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申請參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准許而參加訴訟。法院同意的,書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駁回申請。
3、申請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內上訴。通知參加訴訟必須具有根據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絕的權利。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法律依據: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伍』 法庭在收到被告申請第三人參與訴訟的申請書後,不做答復,是否合法

首先你得介紹一下基本的案情,不然無法確定你的訴訟地位。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版求權的第權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三必須以起訴的方式參加到訴訟中區,而無獨三可以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追加。鑒於你沒有交代清楚,又說是申請參加訴訟,那麼暫且當你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了。
如果你是無獨三,那麼又要分成必要共同訴訟的第三人或普通共同訴訟的第三人了,這樣說下去情況就更復雜了,不同的情況也就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你如果不懂法律,就不要隨隨便便的打上個第三人就交代上來。你到網路來問問題,就要簡要的說一下案情。不然我們是無法幫助你的!

『陸』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6)駁回申請作為第三人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柒』 駁回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必須為第三人嗎

不一定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但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當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採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濟,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維護了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1月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至20條也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也對此有了規范。

『捌』 案外人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可否復議

不能復議,但可以上訴。

一、與訴訟中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而不通知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

1、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須是在原、被告的訴訟程序已開始,判決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途徑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申請參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准許而參加訴訟。法院同意的,書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駁回申請。

3、申請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內上訴。通知參加訴訟必須具有根據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絕的權利。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法律依據: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玖』 因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法院就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請求嗎急求高見

法院的出發點是:交通事故是明顯的雙方性質的關系。你加入第三人的做法有違法律關系的相對性。
當然不排出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方的優勢地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院的做法應該是合法的。理由也是正確的,確實保險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第三人加入訴訟,其後果是分擔被告即你方的責任,如果原告覺得沒有必要讓保險公司加入訴訟,承擔其損失則法院也沒有必要通知保險公司加入。

所以你可以說服原告讓加入保險公司,幫忙分擔損失,但這個很難,應為原告覺得個人同保險公司打官司會很困難。

當然保險公司在賠償不能達到你的要求的情況下,你可以另行起訴保險公司。

本案中,保險公司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1)申請參加訴訟;(2)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3、根據《民訴意見》第66條,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下列權利: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提起反訴。但是,如果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根據《民訴意見》第97條,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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