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檢察院抗訴
㈠ 省高院駁回再審後向哪一級檢察院抗訴
如果是中院的終身判決,法律上的救濟方法是申請再審。需在兩年之內,向高院提出,但不影響執行。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是向同能人民檢察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檢察機關抗訴的前置程序。因為民事案件無數,檢察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並不幹涉民事領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檢察機關才會提起抗訴。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檢察機關是不清楚的。 一、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條件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的審查 最新民訴法第208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適用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效力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即必須再審)。一旦再審程序開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序。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案件進行再審,人民法院無權對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此種效力是由民事抗訴的權力基礎——法律監督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㈡ 檢察院能不能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抗訴
檢察院不能對法院駁回再審的裁定抗訴,只能對處理案件的其他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㈢ 最高人民法院的駁回裁定申請檢察院抗訴有訴訟期限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項申訴權利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說是當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後一道屏障。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
㈣ 檢察院抗訴後,法院再審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檢察院抗訴後,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如果仍然不服,就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走了。到現在為止,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㈤ 最高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能到檢察院抗訴嗎
一般不能,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只能是引起再審程序的抗訴,而且需要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包含申訴通知書,同時需要認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誤。而對於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先決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提出的申訴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嚴格加以把關。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又合法的話,那麼最終結果當然是駁回申訴,維持原生效裁判。但是申訴人有充分證據和理由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認為原生效裁判卻有錯誤的,理論上依然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否會引發再審的抗訴,要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具體情況而定。
㈥ 不服中院判決,市檢察院駁回抗訴申請,怎麼辦
對於:(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㈦ 抗訴檢察院民事案件己經被駁回了.是不是死案了
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是抗訴檢察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抗訴針對的是刑事案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7)法院駁回檢察院抗訴擴展閱讀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㈧ 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當事人應當向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抗訴還是向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好
既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也可以向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內訴。
建議還是向省人容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為好。
最高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2、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㈨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可以駁回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嗎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內定提出上容訴審程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擦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只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
㈩ 向法院申訴駁回,向檢察院抗訴時限是多少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效是6個月;被駁回後,再向檢察機關申訴,要求提起抗訴,此時是否有時效的限制?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傾向於認為只要超過6個月的,檢察機關不能提出抗訴。另外,當事人沒有向法院申訴前,檢察院也不能接受申訴並提出抗訴。審判機關的傾向性觀點,實際上有待商榷。如果對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設置時效限制,那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法院實施法律監督亦受時間限制,這顯然是荒唐的。
一、檢察機關受理民行抗訴案件不應受時效限制
審判機關的觀點,是從維護法院審判制度,保障私權不受公權干涉的角度說的,但忽略了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而不僅僅是私法救濟機關。換句話說,檢察機關不僅僅是為了單個的當事人服務的,而是為了維護整個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它的職責是:有錯必糾!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和「當事人申訴」這是二個完全不同法律概念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訴需要受時效限制。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救濟的最後一個途徑,作為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對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設置時效限制,那意味著檢察機關對法院實施法律監督亦受時間的限制,這顯然是荒唐的。
如果說是擔心檢察機關濫用抗訴權,會引發新的矛盾,這種擔心大可不必,一來抗訴案件的審判權還在人民法院手裡,二來如果案件真屬錯誤,那麼由於年久日深,糾正錯誤會花費較大代價,但比起實現社會和法律的公平正義來,還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