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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28:51

①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② 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 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民事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點: (1)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 (3)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③ 哪些民事起訴會被人民法院駁回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10、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後,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④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⑤ 原告訴訟被駁回了,被告可以起訴嗎

如果是離婚糾紛,原告被駁回,被告可以起訴,起訴前確認法院的管轄權。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還會被駁回,最好咨詢一下律師

⑥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裁定駁回怎麼樣向法院了解具體原因

法官不會說有什麼具體原因,也沒有什麼具體原因。
駁回的原因在裁定書里會說明白的。
一切都以裁定書為准,即使法官說有裁定書以外的原因,都沒有法律上的效果。

⑦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上訴的訴訟主體是一審的當事人,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2、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上訴是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請求,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3、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上訴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4、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7)訴訟被駁回擴展閱讀:

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⑧ 上訴,申訴都被駁回

那就沒什麼用了,放棄吧。

⑨ 上訴被駁回,還有什麼辦法呢

上訴被駁回,你可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⑩ 一審訴訟請求被駁回怎麼辦

你好
依照我國繼承法,女兒跟兒子一樣是享有平等繼承權的
這里法院不支持你們的訴訟請求,是因為他們認定這個房屋是你父母和四個哥哥的共同財產,你們無權分割、
但是我認為,你們是有權繼承父母的份額的,也就是這個房子的六分之一的,你們有權參與繼承,但是你的四位哥哥同樣有權繼承,所以是六分之二的六分之一你們有權繼承。

下一步你應該聘請律師為你服務,你自己計算一下,房子價格除以6乘以2再處以6,是多少。
這是你可以得到的份額,
至於打官司勝算是多少,憑你這幾句話是不能判斷的
再好的律師也不會說這個官司一定贏或者百分之八十會贏這種話。要具體分析的。

既然說了過了起訴時效了,一般是不能勝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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