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駁回一審重審
Ⅰ 二審法院駁回一審要求重審,當事人只能等法院通知再開庭么,還需要提交什麼材料么
等一審重新審理。
Ⅱ 二審法院駁回重審,一審法院是否要調換法官
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從頭開始。
提示:一般情況下不是原來的法官,重新組成合議庭;
Ⅲ 一審判決不服,二審法院判駁回重審,如此反復,怎麼辦呢,傷不起的百姓
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如果不是因新證據引起的,算一審法院的錯判,影響法院和法官的考核的,這種事情對他們影響也很大的,他們也傷不起的,不會反復的。
Ⅳ 民事案從二審法院駁回一審法院重審幾次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要求重審,是什麼意思,我方該怎麼辦
我方(一、二審被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一套平房,幾年後一「房主」要求我方返還原物。我方拒絕其要求,於是將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該「房主」之後已經過三到手才賣與我方。 一審中由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合理(原告也是從別人手中購得,但其提供的購房協議和收據的出具時間不合常情,收據在購房協議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時陳述先簽協議後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購房時的房主去向,導致無法證實其所有權的真實性。 二審仍認為其證據不足,駁回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要求一審法院重審。 那麼一審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我方是否可以申請法院不予立案?
Ⅳ 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一審維持原判,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即二審法院作出兩種不同判決,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在第一次上訴中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發還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後認為原判正確,在完善了證據和程序後維持原判。在第二次上訴中,因一審法院重審後並無不當事項則維持了一審判決。
在此時因為二審判決已經是終審判決,如果仍然不服則需要申請再審,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5)二審駁回一審重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Ⅵ 一審高院駁回讓重審,二審還是維持原判,請問高院說事實不清楚,為什麼還要維持原判。如果再上訴會怎樣
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再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必須依法作出判決。
如果高院維持原判,那麼高院的二審判決將是生效判決,被告不可以上訴,如果被告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Ⅶ 法院二審以後還能駁回重審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Ⅷ 刑事案件二審駁回一審重審,是不是要拘留被告人
不一定刑事拘留,根據案情決定,也可採取取保侯審或者監視居住甚至逮捕等強制措施。
Ⅸ 二審法院,為何駁回重審把自己不去判決。
二審法院之所以不改判,而是發回重審,是因為案件涉及程序性的問題,必須由一審法院重新判決,不然的話,直接改判會使部分當事人只能行使一審的訴訟權利,與訴訟法的二審終審的原則相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Ⅹ 一審勝訴二審駁回原判重審,重審時還須要一些啥准備
你下載網路貼吧客戶端,去裡面搜律師,裡面有無數律師等著大家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