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管轄權異議能再審嗎
❶ 民訴中管轄權異議能否申請再審好像聽說2011年有個什麼司法解釋規定說可以申請再審,是哪個司法解釋哇
申請再審人能夠在一審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未提出,判決、裁定生效後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但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❷ 三類不能申請再審的裁定
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不能申請再審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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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的材料和再審申請書的需要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❸ 駁回管轄權異議後是否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
在管轄權最終確定之後,有管轄權的法院會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❹ 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後還可以再一次提異議嗎嗎
你好,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不能再次提出異議,只能對駁回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
❺ 民訴中,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個人認為:大概可以申請再審。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的法條: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版院院長對權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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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省 下達了 民事裁定書,駁回再審。 我可以再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提出,如果沒有超過兩年,你帶著判決內書可以容到省檢察院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申請再審。
但是,如果你所說的省法院的駁回再審的裁定是啟動了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後,即是審判監督庭做出的裁定,你就不能再到檢察院申請再審了。
你可以通過到各級政府人大的信訪部門或者檢察院的控申部門進行信訪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不要有過激行為,如果嚴重擾亂辦公秩序,可能會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比如行政拘留,罰款。。。。
❼ 管轄異議終審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管轄異議終審裁定不能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由此可知,當事人如果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案件二審或者再審時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管轄恆定原則,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審查。
(7)駁回管轄權異議能再審嗎擴展閱讀: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