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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發布時間: 2021-02-01 20:48:19

⑴ 判決書上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不準離婚有沒有區別

離婚判決書上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判決不準離婚,從法解意義上講,是一樣的,都是判決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任何區別。只是措詞或者寫法的不同。

⑵ 離婚糾紛中駁回其它訴訟請求是哪一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原文出自: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2-09/01/content_1735841_5.htm

⑶ 駁回訴訟請求二審在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一般是判決准予離婚。

一、以前第一次起訴,法院多用判決:不準離婚專;現在多用:駁屬回訴訟請求。

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案件的關鍵。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由當事人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履行各自的舉證責任,進行舉證證明,並由此承擔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如果提起離婚訴訟一方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便可以原告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1、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後,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法官作為一個中立的審判人員,「不準離婚」的判決給人一種不講道理,一種不準離婚的命令,有悖現代司法理念,現在改用「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表述,更加符合現代司法理念。

二、第一次一般是不判離,第二次再次起訴的,一般也就判離了。

第一次不判離,只要是考慮婚姻不易,法庭希望給雙方一個冷靜的機會;6個月以後,如果第二次再起訴的,本身已經證明原告離婚的意志,結婚與離婚與否,畢竟是雙方個人感情上的事,我國法律也規定男女雙方都有結婚或離婚的自由。

⑷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嗎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需要在一審之後6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⑸ 離婚案件中駁回起訴請求與裁定不予離婚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不予離婚是雙方不能不滿足以下 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⑹ 離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被告應如何上訴

當事人應該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版事訴訟法》第一百六權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與被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沒有支持離婚

⑻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8)離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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