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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不適格可以駁回起訴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02:33

1. 民事訴訟原告主體不適格,被法院駁回起訴,然後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是終審嗎

應該是終審的。

2. 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後補充證據有原告資質,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補充: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就同一法律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法律依據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所以如果起訴的內容一成不變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新的內容又符合條件的話,法院應當受理。

3. 主體不適格 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實務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才能對該案進行實體上的審理。被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於法院實體審理的范疇,法院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評判合議等環節後,在審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作出判斷,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的起訴。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當審查發現被告主體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因此,被告林某主體不適格,原告無訴權,起訴不合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4. 主體不適格 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將不會予以立案。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 省高院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法院能否以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

省高院撤銷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法院不能以訴訟主體不適為由駁回起訴。

6. 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原告胡某起訴稱,其夫系被告某縣糧食局下屬單位某糧管所的職工,並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後,原告作為遺屬每月從糧管所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2003年糧管所進行改制後被注銷。在一次性補發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後原告就再也沒得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告認為被告與其下屬單位某糧管所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承繼關系,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勞動法規補償相關補助。某糧管所因企業改制後歸口縣糧油儲運公司。 【分歧】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其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即認為被告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被告某縣糧食局並非某糧管所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人,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告不適格,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至於原告是否具有勝訴權,則需要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判決。如果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理解不同是產生上述兩種意見的原因。對此我們首先對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請加以區別。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過審理,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具體對於上述案例的處理,筆者傾向第二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立案受理,立案後又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對本案已經開庭審理,且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起訴主張權利,符合法院管轄受理的范圍,原告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應裁定駁回起訴。而如果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再次對被告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仍應受理,這將造成不必要的重復。 第二,當事人的訴權分為兩個方面,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前者稱為起訴權,後者為勝訴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訴權的依據,行使訴權必須提出實體法的請求權作為依據,但是訴權的存在與實體法的請求權是否真正存在無關。當事人只需根據自身的法律評價主張一種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行了,至於這種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法院裁判的確認和支持,並不影響訴權的存在。可見,訴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沒有實體權利內容的民事訴訟程序權利,但它與實體權利有聯系。因此,就被告不適格問題來講,只要原告主張或提出了某項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民事程序法對此類糾紛又無限制,原告就有訴權,法院查明了原告告錯了人,其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故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後,筆者建議對於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和要件處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在法律適用上建議司法機構作出解釋加以規范。

7. 不具有訴訟資可格,法院能否受理如受理後在8個月後裁定以不具備主體資格駁回起訴,法院做法對不對

業委會辦理登記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不受理,7日內回復。受理後可以以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立案後就收訴訟費。

8. 主體不適格 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經過實體審查就是駁回訴訟請求。

9. 銀行支行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總行還會起訴嗎

銀行支行主體不適格被駁回起訴,那麼如果是適格的主體起訴,他再去起訴是可以的,一般看你是與銀行哪一級的機構發生了法律業務,比如你借款,借款協議上面寫的貸款行是哪個,那麼這個貸款行就可以訴你,其他的行則不行

10. 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子女的撫育費,但又說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起訴

主張撫養費只能由孩子提出,母親以原告身份主張撫養費,確屬主體不適格,駁回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但通常情況下,在法院立案時,立案庭就應發現並指出,提示應以孩子為原告,母親為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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