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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立案可以駁回嗎

發布時間: 2021-02-01 01:02:23

❶ 復議或申訴案件為什麼都是駁回不支持

申訴案件不是法律的必經程序,只有法院認為判決錯誤的時候,才能重新審理。

❷ 申訴被駁回了,還能再申訴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同時,根據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的申訴有下列幾種:(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區分院)判決、裁定的;(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實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三)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從這兩部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你有權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能否受理,關鍵還是你申訴理由是否有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個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如果,申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法院一般會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撤回申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審查處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依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由於你的案子已經過兩級申訴程序,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事實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再受理了。

❸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還可以申訴嗎到哪裡申訴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回決、裁定的執答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❹ 刑事案件申訴被中級人民法院給駁回了有新的證據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嗎

可以向中院或高院申訴。

❺ 最高法駁回申訴還可以申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法院駁回申訴的,就不能再向法院申訴了。
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向法院抗訴或發出檢察建議。

❻ 申訴被駁回後可否上訴

人民法院接到申訴人的申訴後,要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如果證實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錯誤,就不發生再審問題,不需用裁定駁回申訴,也就不產生允許上訴或不允許上訴的問題,只要用一份通知書告訴申訴人,說明原判正確,申訴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就可以了。

在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接到了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就應當息訴,不要再繼續申訴和纏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或者訴訟程序違法,申訴後,原判人民法院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認真復查,甚至有事實和證據說明這個別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訴人不但可以,而且也應該繼續申訴。到目前為止,法律尚沒有對申訴的次數進行限制。遇到這種情況,申訴人除了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外,也可以向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訴、向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訴。

❼ 個稅申訴受理成功後公司還可以駁回嗎

如果個稅申訴已經受理成功,在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可以駁回。除非去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獲得他們的理解與支持才可以

❽ 上訴,申訴都被駁回

那就沒什麼用了,放棄吧。

❾ 刑事案件被駁回兩次,還能以什麼方式申訴嗎

如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❿ 申訴審結是不是就是意味著駁回

申訴審結就意味著已經有了,結果是駁回還是同意?這個要看具體的顯示呢,沒有說審結就是駁回,這兩者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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