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駁回申請抗訴期限
①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有時間限制嗎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1)再審駁回申請抗訴期限擴展閱讀:
抗訴成立條件: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② 最高人民法院的駁回裁定申請檢察院抗訴有訴訟期限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項申訴權利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說是當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後一道屏障。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
③ 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在收到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後多長時間
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應即刻向檢察院提起民事再審抗訴申請。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④ 人民檢察院再審抗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⑤ 再審被法院駁回要撿察院抗訴時效多長
向中級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接到高院裁定駁回後盡快申請檢察院抗訴,最長不能超過兩年,抗訴時效的時間是從接到二審判決書後計算。
⑥ 再審申請被駁回,申請抗訴有時效限制嗎
你說的順序錯了吧,案件判決後一定時間內,被告有上訴、原告有抗訴的權利。過了這個期限後,發現判決有錯的由有權利的一方發起再審申請。抗訴是有時效限制的。
⑦ 再審申請法院駁回後抗訴撿察院的時效限制多長
具體來講,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才能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也就是說,向法院遞交在再審申請後,被法院駁回的。要注意,現在申請再審的期限為6個月了。6個月內沒申請再審怎麼辦?可以選擇遞交申訴狀或照樣遞交再審申請等駁回,然後再去檢察院申訴。抗訴申請書的寫法很講究技巧,否則會被檢察官扔進垃圾桶。試想下,每天多少人申訴?多少人喊冤啊?關於抗訴申請書的寫作技巧,可以上相關法律網站,如找法網、中顧網、網路文庫和金牙大狀律師網等專業法律網站參考。簡而言之,要圍繞著法定再審條件和抗訴條件進行闡述。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現在法院處理再審申請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如果你在原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如果一審沒上訴,申請再審難度很高)遞交再審申請書(廣東省一般是這樣處理),材料中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這一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有些檢察院認為,所謂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是他們說了算。當事人則認為,只要他們認為明顯有誤,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再審。在此,建議去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當事人,務必按照抗訴的法定理由陳述清楚你的案情和理由,包括書面和口頭的。只有這樣,檢察院辦案人員才不會覺得你是無理取鬧,才會接受你的申請。
⑧ 民事案件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請問向檢察院抗訴有時效限制嗎
這里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對法院一審生效判決不服在時效內可以依法提起抗訴,另一種情況是法院的上校刑事判決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裁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抗訴,檢察院抗訴一般是同級檢察院提出由上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抗訴。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原告人,以及刑事被告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兩年內),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提出抗訴,但是抗訴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刑事案件申訴一般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類似於信訪程序,過去報道刑事案件申訴幾百次成功的案例很多。民事案件種原被告雙方對一審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出上訴,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俗稱申訴),原被告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對生效民事判決抗訴。上訴比抗訴容易,省事得多
⑨ 向法院申訴駁回,向檢察院抗訴時限是多少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效是6個月;被駁回後,再向檢察機關申訴,要求提起抗訴,此時是否有時效的限制?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傾向於認為只要超過6個月的,檢察機關不能提出抗訴。另外,當事人沒有向法院申訴前,檢察院也不能接受申訴並提出抗訴。審判機關的傾向性觀點,實際上有待商榷。如果對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設置時效限制,那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法院實施法律監督亦受時間限制,這顯然是荒唐的。
一、檢察機關受理民行抗訴案件不應受時效限制
審判機關的觀點,是從維護法院審判制度,保障私權不受公權干涉的角度說的,但忽略了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而不僅僅是私法救濟機關。換句話說,檢察機關不僅僅是為了單個的當事人服務的,而是為了維護整個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它的職責是:有錯必糾!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和「當事人申訴」這是二個完全不同法律概念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訴需要受時效限制。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救濟的最後一個途徑,作為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對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設置時效限制,那意味著檢察機關對法院實施法律監督亦受時間的限制,這顯然是荒唐的。
如果說是擔心檢察機關濫用抗訴權,會引發新的矛盾,這種擔心大可不必,一來抗訴案件的審判權還在人民法院手裡,二來如果案件真屬錯誤,那麼由於年久日深,糾正錯誤會花費較大代價,但比起實現社會和法律的公平正義來,還是值得的。
⑩ 民事再審申請,被省高院裁定駁回後,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上對此有沒有規定時效
如果是中院的終身判決,法律上的救濟方法是申請再審。需在兩年之內,向高院提出,但不影響執行。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是向同能人民檢察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檢察機關抗訴的前置程序。因為民事案件無數,檢察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並不幹涉民事領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檢察機關才會提起抗訴。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檢察機關是不清楚的。
一、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條件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的審查
最新民訴法第208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適用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效力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即必須再審)。一旦再審程序開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序。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案件進行再審,人民法院無權對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此種效力是由民事抗訴的權力基礎——法律監督權的性質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