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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姓名錯誤駁回起訴裁定

發布時間: 2021-01-31 13:28:27

❶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來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源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❷ 被告名稱錯誤是否應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原告王某與某公司的發起人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建公司鋼制廠房。工程結束後,王某將完工的廠房交付已成立的某公司使用。但余欠工程款,某公司一直沒有支付。於是,王某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提供了公司正確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項。法院依法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傳票等法律文書。開庭時,被告沒有出庭應訴。在核實被告身份事項時,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不符,原告遂申請變更被告名稱。
【分歧】
對於能否變更被告名稱,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的主體與實際被告不符,應以當事人主體資格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方便訴訟,在原告起訴的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略有差異時,應准許原告變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當原告所訴被告有錯時,不能一概以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不僅要求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應訴,還要求被告的聯系方式、地址具有準確性和特定性。因此,當原告在起訴書中寫的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起訴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如果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只是略有差異,且根據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此時原告的起訴並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確的被告」這一要求,則應允許原告變更被告名稱。
第二、基於「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也應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原告變更被告。當原告所訴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沒有本質差異時,如不允許原告變更被告,勢必會造成原告以查明的被告另行起訴,法院另行立案,重新審理。事實上,兩次訴訟的當事人並無變化,卻給當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經濟上的負擔,增加了訴累,也不利於法院提高審判效率,並與司法為民的宗旨相違背。
第三、結合本案來看,原告所訴被告公司與工商登記名稱確有差異,但原告提供了准確的送達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項,況且原告又主動申請變更被告,此時允許原告更換被告,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

❸ 起訴時,被告名稱弄錯了,怎麼辦

起訴時名稱弄錯最好處理辦法由法院裁定
駁回起訴
。因被告名稱弄錯屬被告主體不合格,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預交的
案件受理費
用全部退回。如
撤訴
法院只退費一半,第二次再起訴時另行交費。

❹ 起訴書名稱不一致,駁回起訴,能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
如果版原告在起訴書中寫的被告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
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

你可以要求法院核實是否被告是你。不過顯然法院通過原告提供的材料已經找到你了,好好准備應訴吧

❺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應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版使釋明權,告知原告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❻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❼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的情況如何處理

由於原告在起訴前沒有核實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寫錯被告名稱:

如果被告在答辯提出此問題並提交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時,法院一般要裁定駁回起訴,或讓原告撤訴、重新起訴,因為法院會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

如果法院還沒有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原告及時發現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名稱,因為原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原告變更被告名稱,也可以被認為是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被告姓名錯誤駁回起訴裁定擴展閱讀:

起訴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可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具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條件。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起訴的主體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有關他人對自己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原告為不適格的原告,應更換為適格的原告。如果起訴人拒不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雖然有明確的被告,但是該被告為不適格的被告。對於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更換適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對原告在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中,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敘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補正,但不能以此為借口,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4、《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已明確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於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要求解決爭議。例如,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轄權的,等等。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❽ 被告名稱有誤 是否駁回起訴

被告名稱有誤,證明沒有這個人或者這個單位,屬於主體不適格,應當駁版回起訴。
《民事訴訟權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❾ 駁回起訴書範文,原告將被告姓名寫錯,被告要駁回原告

寫錯名字,原告可以當庭改的,被告要答辯的是針對訴訟請求進行辯解說明。
駁回起訴
是法院的權力,被告只能寫
答辯狀
說明理由。

❿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如果原來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自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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