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買賣合同訴訟請求判決書
A. 判決書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財產不是原告的。但又沒有明確財產歸被告怎麼辦。拜謝謝!
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就是被告的。
B.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它表明人民
法院
對原告訴訟請求的 否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雖然維持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駁回了 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有維持判決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駁回原告 訴訟請求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 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這種情形下,只能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不能適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決。
(2)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屬於合理性范圍的問題,人民法院無權裁判。但是,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實際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給人以一種錯誤的司法導向。而採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形式,就 能既保證人民法院作出正確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為的不良影響,並且有利 於被告糾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
(3)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被訴行政機關也應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其內容或效力。 如果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作出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時,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廢止。如果判決維持,就為被 訴行政機關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設置了障礙。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形式較好地解決了這個 問題。
(4)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對於那些需要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否定,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予以肯定, 又不適宜用維持判決等判決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作出駁 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C. 北京市一中院是上訴法院如何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我是被告,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現原告上訴要求改判,
一審你勝訴,對方上訴這很正常。二審會通知雙方到庭談話,仍有舉證質證等環節,正常應訴吧。
D. 駁回起訴裁定書和駁回起訴判決書的區別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E. 判決書中應如何引用法律依據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拓展資料: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F. 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判定返還不當得利嗎
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法院不會在判決書中判定返還不當得利。
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在法院裁判行為中,具體表現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無論何種裁判行為,起訴合同糾紛被駁回,就沒有再在判決書中判定返還不當得利的內容:
一、民事訴訟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訴,是對訴權的一種處分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處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合同糾紛中沒有對返還不當得利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對該內容進行判決。
二、如果當事人的起訴中有對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已經對起訴合同糾紛進行駁回,也是對所有訴訟請求包括該訴訟請求的駁回。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常見的兩種裁判行為。
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在於:
第一,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兩者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採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採用書面判決形式。
第四,兩者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結案時適用。
第五,兩者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24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3] 。具體適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二是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三是沒有明確的被告。四是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五是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六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七是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當事人起訴的。八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或調解維護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九是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十一是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十二是二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或主張依法不予保護或判決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司法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經人民法院審理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二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三是被告不適格;四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過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
第六,兩者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如無新的證據,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對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則根據訴訟標的反映的法律關系區別情況計收案件受理費。
G. 法院下達的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訴狀有什麼不同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或是缺少證明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這是對訴訟實體進行的處理。
駁回訴狀不是法律術語,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吧。駁回起訴是指原告因欠缺起訴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該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對訴訟程序進行的處理。
H. 急!!!法院判決駁回對方訴訟請求,應如何執行
對方不履行合同的內容是什麼?是對方拒不收你的租金嗎?還是不把租憑物交付你使用?內
民事訴容訟訴的種類,有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三類。
本案中應為給付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
提起給付之訴的要件,第一個要件,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必須在實體法律 上有給付請求權存在,即依民事實體法的規定,當事人享有某種權利;對方當事人則依實體法的規定負有某一給付義務。第二個要件,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請求權已到履行期,而對方當事人卻尚味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應承擔的給付義務。
I. 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應適用判決還是裁定,引用什麼條文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J. 有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書,還可以再起訴嗎
不可以的。可以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