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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駁回15天內可以

發布時間: 2021-01-31 09:03:30

Ⅰ 起訴離婚被駁回該怎麼辦

原告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後,有三種選擇:
第一,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一審判決不生效;
第二,等一審判決生效後,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第三,等一審判決生效後,選擇是否再次起訴離婚。

Ⅱ 三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後要過多久可以再起訴駁回原因是:判決不準離婚後不滿半年。

這次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內不同居再起訴離婚,法院就判決你們離婚。

Ⅲ 我起訴離婚被駁回了,再次起訴有時間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版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權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所以,你起訴離婚被駁回了,再次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主要取決於你的起訴是否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有新的事實發生或新的證據提供,就沒有間隔時間的限制,否則要超過六個月起訴法院才可以受理。

Ⅳ 我起訴離婚,法院判不離判決書上面寫15天之內可以上訴

什麼原因不準離呢?如果不正當理由上訴至上級法院也得駁回。

Ⅳ 離婚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如果雙方同意了,能再提出訴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可見,適用6個月以後再起訴的條件是:
1、判決不準離婚;
2、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而對於你所述情況,由於雙方已同意離婚,即發生了新情況,具有新的事實理由,可隨時向法院重新提起離婚訴訟,但是,應提供證據證明新情況、新理由的存在。

因此,建議:
1、與女方就同意離婚簽署一份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問題可先擱置,先確認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即可;

2、既然女方已經想清楚、同意離婚,若女方不願意以協議方式確定同意離婚,可要求女方寫個聲明,只要聲明內容有同意離婚即可;

3、若女方都不願意寫書面材料,可做通女方工作,由女方向法院提離婚訴訟,即不受6個月限制。

最後,鑒於雙方已談妥,有關同意離婚的證據,若女方不願意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可通過錄音、證人證言等等進行保全,以避免六個月過後又變卦。

問題補充:

女方不願意去提起訴訟,主要是想問一下,男方能不能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

上面回答已提到,在有證據證明出現新情況、理由的情況下,不受6個月限制,可以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在申請立案的時候應向立案庭說清楚原委。

Ⅵ 申請離婚被駁回後多久可以再次申請離婚,一年時間是否合理!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按照婚姻法規定: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在半年之內可以重新提起,一般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決離婚的。

神馬都是浮雲,問問感情有木有,木有感情的人你傷不起!!!

Ⅶ 法院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後,以後起訴有時間限制嗎

本案涉及 離婚訴訟中 原告6個月的 禁訴期問題。

離婚訴訟中 : 一審判原告 敗訴,

1 判決生效後的6個月內 原告不得再起訴,

6個月後有新情況 新理由的 可以再起訴 :

2 但被告不受這6個 月的 限制。
修改回答

Ⅷ 離婚訴訟被駁回,要多久才能再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應當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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