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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名字寫錯裁定駁回

發布時間: 2021-01-30 23:41:00

❶ 被告的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如屬於筆誤,則應由原告和法院更正,用戶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更正,但不能要求法院撤訴。法律規定,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因此不出庭將喪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被告將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寫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 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

❷ 訴訟主體名稱寫錯一定駁回嗎

訴訟主體名稱錯三字,圍繞法院應否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審判實務中實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起訴鄭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據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沒有此單位,應認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並建議原告更改被告名稱。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稱的,案件應繼續審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稱的,應當視為沒有明確的被告,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起訴時寫錯被告名字法院應否駁回起訴?審判實務中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形成這樣的分歧,實際上是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要有明確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確理解了有明確的被告的內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試析如下:
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將其起訴的對象加以具體化、特定化,以使受訴人民法院能夠明確原告所告的是誰。有明確的被告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主體適格,也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應訴的資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聯系方式應當具有準確性和特定性,應當具體明確。在現行的法律條件下,由於法院受理案件後,有關送達皆由法院依職權而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求原告將其起訴的對象加以具體化、特定化,目的是為了法院能夠方便、准確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提高審判效率,減少訴訟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戶籍地(或工商注冊地址)以及實際住所地(或實際經營地)。但是由於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的無限性和經濟主體頻繁變遷的特點,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經營地址時常發生變更,被告的戶籍地和實際住所地、工商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戶籍資料、工商注冊資料尚未對外公開,當事人自己是無法調查取證的,如果採取簡單辦法,將案件推出去,讓老百姓告狀無門,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為了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矛盾,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由於現代社會已進入信息化時代,電話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獲取被告的聯系電話也比較容易,目前,電話方式已成為法院傳喚被告到庭領取應訴材料的首選。因此,筆者認為,原告提供被告的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也應是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一項內容。
那麼,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應訴的被告名稱不一致,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當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及時更正的,不宜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法律是嚴肅的。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名稱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及時更正的,不宜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名稱相距太大,以至於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就本案而言,原告錯將鄭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寫為鄭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稱,錯了三個字,導致法院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並造成了法院對一個錯誤的被告予以登報公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浪費了司法資源,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通過這個教訓,想必原告在以後的訴訟中會加倍仔細認真的,讀者朋友們也會以此為戒的。中原區法院 黃健

❸ 民事訴狀上的被告名字,傳票上的名字寫錯了,被告怎麼辦

如屬於筆誤,則應由原告和法院更正,你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更正內,但不能要求法院撤訴。容法律規定,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因此不出庭將喪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被告將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寫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
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

❹ 原告寫錯被告名字是否允許原告變更

民事訴訟中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應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戶籍回所地在或者經答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原告寫錯名字,只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被告人未曾與原告發生民事糾紛,第二種是被告人根本就不存在。 如果訴狀所記載的被告不明確而不能辨別出誰是被告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或進行適當的職權調查,調查的結果表明被告確實不存在的,應以其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如果只是被告不明確,經釋明或調查後明確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更正。

❺ 被告名稱錯誤是否應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原告王某與某公司的發起人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建公司鋼制廠房。工程結束後,王某將完工的廠房交付已成立的某公司使用。但余欠工程款,某公司一直沒有支付。於是,王某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提供了公司正確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項。法院依法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傳票等法律文書。開庭時,被告沒有出庭應訴。在核實被告身份事項時,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不符,原告遂申請變更被告名稱。
【分歧】
對於能否變更被告名稱,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的主體與實際被告不符,應以當事人主體資格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方便訴訟,在原告起訴的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略有差異時,應准許原告變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當原告所訴被告有錯時,不能一概以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不僅要求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應訴,還要求被告的聯系方式、地址具有準確性和特定性。因此,當原告在起訴書中寫的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起訴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如果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只是略有差異,且根據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此時原告的起訴並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確的被告」這一要求,則應允許原告變更被告名稱。
第二、基於「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也應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原告變更被告。當原告所訴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沒有本質差異時,如不允許原告變更被告,勢必會造成原告以查明的被告另行起訴,法院另行立案,重新審理。事實上,兩次訴訟的當事人並無變化,卻給當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經濟上的負擔,增加了訴累,也不利於法院提高審判效率,並與司法為民的宗旨相違背。
第三、結合本案來看,原告所訴被告公司與工商登記名稱確有差異,但原告提供了准確的送達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項,況且原告又主動申請變更被告,此時允許原告更換被告,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

❻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應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版使釋明權,告知原告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❼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么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❽ 法院判決勝訴,但是原告名字給寫錯了有影響嗎

當然有影響了,名字錯了人家可以不認賬的。

❾ 我被別人起訴!但是起訴書名字寫錯了!傳票我已經簽字之後才發現!我能讓法院駁回大的起訴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起訴專書中寫的被屬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
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

你可以要求法院核實是否被告是你。不過顯然法院通過原告提供的材料已經找到你了,好好准備應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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