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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財產保全異議民事裁定書

發布時間: 2021-01-30 09:25:45

Ⅰ 當事人對訴訟保全提出異議書法院規定多少時間答復

對訴訟保全的異議,法院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

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1)駁回財產保全異議民事裁定書擴展閱讀:

申請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條件

1.採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採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內容

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

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對案外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

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穢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

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財產、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

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

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Ⅱ 執行階段能否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異議

該廠簽收法律文書後未提出任何異議。案件進入執行階段,造紙廠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胡某在其廠沒有運費款,其廠與胡某個人未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要求撤銷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分歧: 執行階段案外人造紙廠能否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異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於對審判階段採取的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的異議,應該在審判階段提出。在執行階段對財產保全措施能否提出異議民訴法未作出規定,故造紙廠已經錯過提出異議的時間,法院對此應不予理涉。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訴訟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因此,造紙廠的異議屬於對執行措施的異議,法院應當按照民訴法有關執行異議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民事訴訟程序一般可分為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兩個階段,並且隨著審執分立原則的確立及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這種階段性特徵更為明顯。司法實踐中,執行法官一般都不會理會當事人提出的審判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本案中,案外人造紙廠對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異議屬於審判階段的異議,應當在審判階段提出。 理由是: 一、造紙廠在審判程序中的消極行為使自己喪失了復議的權利。法院送達的凍結裁定書中已明確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議一次。而造紙廠並未申請復議,其行為可視為放棄申請復議的權利和對法院裁定內容的認可。況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條已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復議申請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此外,法律也並未規定對財產保全裁定可以提出異議。 二、該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的溯及時效已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財產保全裁定只是為了保證即將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能夠得以實現,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保障司法的權威得到維護。因此,自本案進入執行程序時,該凍結裁定的效力就已經終止。 三、該財產保全措施已轉為強制執行措施,而執行措施又非執行階段所採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造紙廠在執行階段不能對此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此條規定剛好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銜接。後者規定了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的終止時間。裁定效力終止至執行員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這個時間段就有一個財產控制真空。財產脫離了法院控制,有被轉移的可能,此規定正好填補了這一真空。從立法者作此規定可以看出,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分開的階段。既然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只能對執行階段所採取的執行行為或標的提出異議,不能隨意倒退至實體和程序都合法的審判程序。 綜上所述,本案中,造紙廠在執行階段不能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異議。最後筆者建議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進行修改,增加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復議的具體的期限,如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復議,避免當事人濫用異議權規避法院的正常執行。

Ⅲ 民事裁定書訴前財產保全怎麼復議

1、根據《民事來訴訟法》源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2、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Ⅳ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4)駁回財產保全異議民事裁定書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Ⅳ 民事裁定適用於什麼范圍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並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於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採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於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採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後,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種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於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Ⅵ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下列哪些民事訴訟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A .駁回起訴 B .財產保全

A .駁回起訴
D .管轄權異議

Ⅶ 訴訟中的案外人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適用什麼程序審理

《民訴法》(2007)第99條和《民訴意見》第110條的規定,只賦予案件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請復議。但對案外人不服提出異議,該適用什麼程序審查,法律沒有規定,按照傳統的做法,法院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申請;異議成立的,解除保全。

由於這種審查,並不是通過嚴密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認定,在查清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問題,且亦未賦予有關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因此,可按照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7)駁回財產保全異議民事裁定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Ⅷ 被告對判決有異議,要求重新審查被凍結財產,重新開庭

被告對判決有異議,如果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可以上訴至上一級法院;如果對財產保全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再審。


一、對一審判決不服的

1、《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對財產保全裁定有異議的

1、《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0條: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三、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的

1、《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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