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執行申請的結案方式
A. 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有哪幾種
有兩種。分別如下:
一、執結結案與和解案
執結是最圓滿最徹底的結案方式,也是執專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狀屬態,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實際履行一部分但權利人明確放棄了其餘部分權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兩種方式。
和解的具體含義在《執行規定》中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它強調履行完畢。
二、終結執行與保留債權,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B. 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執行局發了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回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答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C. 民事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法院該如何結案
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最高回人民法院《答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前款除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終結執行的,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D. 法院結案方式:程序終結強制執行中止終結完畢這些術語各是什麼意思
各術語的意思:
1、程序終結:
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總體說來,破產程序可因以下事實的發生而終結。
2、強制執行:
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3、執行中止:
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4、終結: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
5、完畢:
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標的已經全部執行到位,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完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的限制措施、強制措施應全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不能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
(4)駁回執行申請的結案方式擴展閱讀:
執行案件的其他結案方式: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執行和解及其產生的法律後果:
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為了更好地解決爭議,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從而使得法院無需通過採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來達到執行終結的目的。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方式。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執行人不得再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E. 強制執行中,有法院裁決的凍結文書,幾月後執行法官又以駁回申請結案,合法嗎
如果被告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認為強制執行的裁定有錯,可以申請駁回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庭在審查屬實後可以駁回原來的強制執行申請。
F. 法院駁回恢復執行申請怎麼辦
應該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法院裁定後海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G. 違法駁回執行申請書要如何處理
申請執行依據: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書及其編號。申請事實與理由:簡述判決的內容,現在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請。
H. 強制執行中有凍結裁定書,幾月後法院以駁回申請結案,合法嗎
合法呀!
強制執行的案件都是已經生效的案件,勝訴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個時候法院對被申請人可以採取很多的強制措施。
法院對被申請人的所有財產,當然了肯定要在強制執行的限額內,無論是銀行賬號、汽車、機器設備、還是不動產、股權等都可以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所以,該問題為什麼會駁回申請呢?
1、可能是仲裁案件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仲裁案件勝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並要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但被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這樣法院就要審查是否符合不予執行的條件,如果符合,法院可以撤銷之前的強制措施。
2、申請人對案外人的財產申請採取了強制措施。
案外人可以提出異議,法院執行局要舉行聽證會,如果法院認為不能執行案外人財產,當然也可能駁回申請人要求對案外人財產查封凍結的申請。
總之,如果法院的查封凍結措施給財產所有人造成損失,是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法院對自己進行賠償的。
I. 強制執行執行中有凍結裁定書,幾月後卻以駁回申請結案
如果出現這樣的凍結裁定書的話,是可以進行駁回申請結案的,是可以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