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不服
1. 對二審法院裁決:一審法院判決是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服,申訴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申訴指當事人極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
申訴的期限,在刑訴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般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兩年內提出申訴。只要在此時間段內,都可以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
值得注意的是,申訴要求申訴人准備好能證明原生效裁判有錯誤的相關證據、材料。
2. 一審不符合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一審,故裁定駁回上訴。如果還要訴,怎麼訴
1、符合條件了,按新條件重新起訴。
2、那就是申訴了,一般未必有用。
3. 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如何處理
二審法院對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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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4. 民事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法院會判決嗎
結果就是勝訴或者敗訴,二審視情況可以開庭審理也可進行書面審理,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
勝訴:審理後作出判決依法改判或者是裁定發回重審;
敗訴: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
5.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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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6. 二審不服怎麼辦還能上訴嗎
二審法院才有可能進行處理,進行調解或讓你們另行起訴。
第三,你們事後才知道買房的是中介公司的員工,有串通欺詐的嫌疑,如果能證明其中存在欺詐那麼合同無效,你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而且找到的證據屬於新證據,符合再審條件,有很大希望再審。
查找證據或其他訴訟活動都要有專業人士實際操作,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們從一開始就一直處於被動,因為很多關鍵地方沒有抓緊時間主張權利。
如果要申請再審或申訴或想在二審中爭取一下,就委託一個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師。
畢竟搜集證據或進行訴訟靠解答是不行的。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注意你們在知道解除事由後是否及時向對方主張解除 。
另外你們決定不賣房是因為對方長時間不給提供銀行審批手續,導致市場變化,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這種情勢變更導致的不利後果,應該由不履行先負義務的對方承擔,即你們主張解除合同。
你們如果未在一審中提起類似主張進行反訴,在二審進行中另行提起訴訟是不行的,只能在二審中向審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反訴或增加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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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7.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8.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在我國,訴訟主要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對於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的,是用裁定還是判決方式,要根據情況來定:
1、在刑事訴訟中,駁回上訴一律用裁定的方式。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是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而上訴的,駁回上訴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對判決不服上訴的,則使用判決方式駁回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9.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的是使用裁定嗎
如果是刑事案件,來二審駁回上訴、源維持原判,使用的是裁定;
如果是民事、行政案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使用的是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