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
1. 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論: 具體情況應區別對待。
2.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麼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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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流程: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版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 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為什麼還要起訴
所謂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有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並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針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判決、裁定中的部分裁決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涉案標的產權有爭議,涉案財產共有人的存在等等,這些都可能引發執行異議的產生,當事人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結合案件的事實,綜合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異議的規定,如果執行異議符合,則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若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的中涉案標的提出的,對於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訴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
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外的權益提出的,則當事人可以對人民法院執行異議的駁回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裁定能否提起訴訟,關鍵是確定涉案標的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如有關,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即對原判決、裁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否則,當事人可以就該執行異議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5.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後,案外人向檢察院申訴,法院應否該中止執行
法院會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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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6. 對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跟法院裁定同意撤回,兩種情況有什麼異同
你好,兩種方式形式不同,但結果大體相同。對法院執行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應當在法回定期限內進行審查答,並作出相應裁定。如果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撤回執行異議是指在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期間,當事人主動撤回異議,一旦撤回就不能再提起執行異議了。
7.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不能。
8. 案外人對裁定駁回的執行異議能否提起訴訟
所謂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有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向內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並要求保容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針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判決、裁定中的部分裁決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涉案標的產權有爭議,涉案財產共有人的存在等等,這些都可能引發執行異議的產生,當事人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結合案件的事實,綜合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異議的規定,如果執行異議符合,則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若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則依法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的中涉案標的提出的,對於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能對該裁定提起訴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 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對原判決、裁定外的權益提出的,則當事人可以對人民法院執行異議的駁回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裁定能否提起訴訟,關鍵是確定涉案標的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如有關,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即對原判決、裁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否則,當事人可以就該執行異議裁定依法提起訴訟。
9. 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專,屬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論: 具體情況應區別對待。
10.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0)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具體意義
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