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駁回撤銷仲裁申請的裁定不服
A. 企業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被駁回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鑒於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簡單說幾點,不盡之處,您可以追問:
一、如果該糾紛是商事仲裁糾紛:
商事仲裁,一裁終局,你可以在仲裁裁決生效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對方不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並不影響您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裁決書載明「仲裁書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寫4月1日這個日期。
針對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對方如果不服,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假設您已經申請執行商事仲裁裁決,法院在受理對方申請撤銷的請求後,會先中止執行程序,根據查明情況,判斷是否繼續執行。
二、如果該糾紛是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勞動仲裁:
對方對於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注意此時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審程序,如果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載明的生效期限內,對方還可以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這才是法律上的「上訴」。那麼此時仲裁書、一審判決書,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請執行。
如果對方提起二審,二審法院依然判決駁回上訴,那麼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期是對方收到二審判決書時,以二審判決書中載明的生效期間為准。
三、關於你是否舉證證明的問題。
在實務中,一般您申請執行時,填寫稍有誤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為您並不了解他們的送達情況,如果有問題,執行法官會告訴您,讓您更改,一般不用舉證。所以,關鍵點不是舉證,而是您手裡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B. 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公司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之後,執行法官說還能上訴
這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一審就生效了,沒有上訴權。建議找執行法官反映,並要求盡快劃款。
C.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還能申訴嗎向哪個法院申訴才對
應該是不可以了 表面法院已經完成審核 認定仲裁的裁決
D. 我向法院申請撤消仲裁但是法院在裁定書里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民訴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專內向上一級屬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你不服法院駁回你的申請,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即所謂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被駁回是否能申請不予執行
已經駁回說明就是申請的仲裁被駁回了,不能再申請其他的了。
F. 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可以再提不予執行嗎
附帶說明的是,最抄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 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G.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有哪些結果
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由於原來的仲裁協議或者本身並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求報告》中批復: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瑕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序。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的精神,重新仲裁無需另行組成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託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於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採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H. 北京二中院提出撤銷仲裁後被駁回,還可以在地方法院提出不予執行嗎
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申請人的申請,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書。被執行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I. 被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還可以再上訴嗎
【1】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二審法院駁回一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那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已經生效了。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從收到二審裁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J.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法院駁回後怎麼救濟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回審查由執行局自答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