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與按撤訴處理區別
❶ 自己撤回起訴和法院駁回起訴的法律後果一樣么
不一樣。《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3條規定: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核實際支出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❷ 本人撤訴的案件與法院按自動撤訴的案件有何區別
唯一的區別就是自己撤訴的案件是你主動的,法院按自動撤訴的案件你是被動的,法律後果是一樣
❸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上訴的訴訟主體是一審的當事人,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2、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上訴是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請求,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3、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上訴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4、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駁回起訴與按撤訴處理區別擴展閱讀:
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❹ 駁回起訴和不準撤訴是否可以在同一個裁定中做出
理論上可以,不過現實中這樣做的不多。除非是在臨近法院作出駁回起訴決定的時候,原告提出撤案申請,本著節約訴訟程序的原則,可以在同一判決書寫明。否則一般應當做兩個文書,一個是不準撤訴的裁定,一個是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法院不準撤訴的裁定是針對原告提起的撤訴申請做出的裁定,裁定發生效力的結果,就是本案還要繼續審理。只有繼續審理了,才能作出判決。
❺ 起訴狀駁回與撤訴有什麼區別
撤訴可以另行起訴;駁回起訴不能另行起訴,只能上訴或申訴。
❻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1、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凋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資料來源:駁回訴訟請求——網路)
❼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別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版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權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而駁回起訴是指不滿足法定的起訴條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案件滿足了起訴條件後,仍然可以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4、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主要是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5、發生的時間不同。
駁回訴訟請求是發生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
❽ 什麼叫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一般駁回起訴還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❾ 辨析確認判決與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辨析申請撤訴與視為申請撤訴
確認判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作用大相徑庭:民事確認判決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意思自治,為交易繁榮創造融洽的心理基礎,並為民事主體的未來安排提供可靠的基準;行政確認違法判決,主要目的是為相對人的損害賠償提供前提條件,並盡可能地恢復與彌補相對人的心理傷害。確認行政法律關系判決,在理論上存在諸多障礙,其制度空間十分有限。
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一是經審理查明,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訴稱的事實。二是雖有事實存在,但依法不予支持,即無法律依據。由此可見不是否定訴權,而是對原告獲得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的否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視為申請撤訴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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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裁定不予受理與裁定駁回起訴的異同
一、案情介紹
近日,龍旺庄法庭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受理後經過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所訴的被告主體不對,但對於該案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還是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有爭議,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萊陽市龍旺庄物資站業務員,在職時到外地出差,回單位後找會計鄭某報銷差旅費六千元,待單位負責人簽字後,鄭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費單據,因當時沒有現金支付,鄭某以個人名義給祝某出具了欠條,載明:「今欠祝某現金六千元」。現原告祝某以欠款為由要求鄭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經研究一致認為,鄭某時任單位會計,其收下祝某的報銷單據並出具欠條系職務行為,鄭某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其所在單位龍旺庄物資站應承擔付款責任。但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是原告所訴的主體不對,原告沒有訴權,屬程序問題,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通過法庭審理,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並無付款責任,被告既然無付款責任,說明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訴被告沒有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 、分析意見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起訴的概念和條件,進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適用。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⒋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四個條件是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必須具備的,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原告的起訴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當然,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時,還有其他一些方面應予審查,如是否重復訴訟、是否屬於依法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起訴的案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條件,人民法院就應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後才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的而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兩種裁定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受理前的裁定,一個是受理後的裁定。
其次,我們應該看到裁定與判決的區別,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決程序問題,而判決是用以解決實體上的問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起訴權(也可稱之謂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應用裁定來判定,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勝訴權(也可稱謂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則應用判決來決定。
起訴權與勝訴權即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為:起訴權與勝訴權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起訴權是形式和手段,勝訴權是起訴權的目的和內容,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依存。如果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就沒有起訴、應訴的資格,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也就失去了其依賴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也就失去了目標內容,當事人可能敗訴,其區別為:對起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勝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
通過對當事人起訴權與勝訴權的聯系與區別,可以看到法院針對這兩種情況所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及相似之處;二者相似之處:①其結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強制駁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張得不到滿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訴之後作出的(在起訴前,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當事人對這種處理結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訴。二者的區別:①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於原告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滿足其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的請求。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但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法不能滿足其實體權利的主張,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在實踐中應用的幾種情況
⒈訴訟主體不正確。該處的訴訟主體僅指狹義的訴訟主體,即原、被告。訴訟主體不正確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原告不正確,如應由某甲作為原告起訴,而某乙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正確,如應告A,結果起訴的是B。實踐中,有的同志認為凡是訴訟主體不正確,均屬程序上的問題,應一律用裁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第一種情況,即原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應由某甲向法院主張權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這屬於程序上的問題,法院審查的結果是某乙沒有訴權,即沒有起訴的資格,此時,如在受理後審查出,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情況,即被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來應起訴A,結果起訴的是B,此時,法院審理查明的結果是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與B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真實的情況是A與原告之間存著著原告主張的法律利害關系),這種情況首先應確認原告是否有訴權,因不論是A還是B,其中之一與原告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因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對,即所起訴的被告與其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存在對原告的義務性關系,所以,原告對其所起訴的被告而言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原告對B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⒉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情況。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於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這種情況不能裁定駁回起訴。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只是表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其權利、以國家強制力來使對方履行一定義務的可能性,其喪失的是實體權利上的勝訴權,故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剝奪其程序上的訴權。
⒊繼承糾紛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起訴的情況。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因「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繼承糾紛的案件,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應優先適用繼承法。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來處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起訴時,必須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從繼承法規定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顯然是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屆滿後,權利人(繼承人)便喪失了起訴權。因此,在繼承糾紛的案件,對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前即發現時效已屆滿的,必須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後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的,必須裁定駁回起訴。
而對於本案應是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即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